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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成功代理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50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2-05 12:12:12 已被浏览3286次

【案情介绍】

2012年,张某通过李某认识黄某,黄某称可以帮助承揽工程,随后张某与黄某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约定居间费用360万元。3月,张某挂靠湖南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投资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需交纳600万元保证金,开工后的六个月或不能开工时全额退还保证金并支付2%/月利息。张某向被告支付保证金300万元,支付黄某居间费160万元。后工程未能开工,被告拒不退还保证金,黄某也不退还居间费,且被告公司逐渐失去联系、公司被吊销。2018年,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退还保证金、居间费,同时要求被告公司股东孙某、钟某承担连带责任。

【谷德律师办案】

1、分析案情,制定最佳起诉方案,追加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

经过分析,虽然在法律实体上原告建筑公司对被告投资公司的300余万元债权是具有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的。但是根据的当事人反馈情况,被告公司早已经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也失踪、股东联系不上,将来即使判决被告投资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将来执行阶段肯定要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权益无法保护。

谷德律师再次认真研究,发现被告公司存在“吊销未注销状态”属于公司解散事由,但是股东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则可以将股东作为被告。但是目前没有股东身份信息,无法立案。

谷德律师随后制定起诉方案:(1)先以被告投资公司为被告进行民事立案;(2)立案后,谷德律师持法院《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前往工商行政部门调取被告公司工商登记内档资料,可以获得股东身份信息;(3)然后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4)再对股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案件进展遵照谷德律师此前方案顺利进行、对股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顺利开庭

谷德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按照此前起诉方案先是立案,再调取股东身份信息,然后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最后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一是保证将来执行阶段的效果,二是可以起到震慑股东的作用。

在成功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后,谷德律师不断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尽快开庭,且开庭顺利,谷德律师在开庭时全面发表了法律意见。

3、准确提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人去楼空,无法清算,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观点,调查取证、数次提交代理词,最终法官采纳谷德律师法律意见,支付原告诉求

关于被告公司股东是否应该对被告公司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载人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于2016年6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公司股东应该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至今被告公司未进行清算,现被告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无法进行 清算,公司股东对此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孙某占股份99%,系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孙某现无法联系,被告公司无法清算系由实际控制人孙某造成,其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谷德律师分析】

案件的难点在于本案仅仅是审判阶段,还未进入执行阶段。被告公司是否无法清算、是否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在审判阶段是非常困难的。

法官之所以最后采纳谷德律师法律意见,主要原因有:(1)谷德律师丰富的专业实务经验;(2)起初制定的最佳起诉方案;(3)庭前、庭后与法官的不断沟通,特别是在审判阶段提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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