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05 12:12:12 已被浏览1036次
【案情介绍】
2013年,被告长沙某物业公司与原告湖南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工程,按照施工进度付款,李某系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2015年双方签订《关于工程决算付款的补充协议》对前期已付工程款950余万元及剩余工程款支付方式。此后某物业公司如约付款138万余元、100万元,同时还通过李某账户付款42万元。某建设向长沙某区法院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尚欠某建设公司600余万元,其辩称的向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支付的42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中院。
【谷德律师办案】
谷德律师接受被告二审委托后,认为案件属于工程施工、挂靠、项目负责人职务代理等法律问题,是重大疑难案件,困难度很大。
经过搜集证据、认真研究一审判决,谷德律师认为涉案42万元却有证据足以证实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收取的42万元款项应该认定为工程款,同时还发现2014年被告公司曾向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支付100万元工程款,但该款项未计入《工程决算付款的补充协议》已付工程款。
随后通过制定完善上诉策略方案,积极上诉、提交证据,不断与二审法官沟通。
最后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法律意见,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取得圆满胜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