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05 12:12:12 已被浏览1221次
【案情介绍】
被告宋某系原告湖南某物业公司员工,公司已为宋某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7月上班时被第三人易某手持铁锤故意伤害受伤,原告将其送往医院治疗。随后易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检察院起诉时,宋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宋某与易某妻子达成刑赔偿调解协议。后宋某被鉴定为工伤,原告湖南某物业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公司以宋某已获得侵权人赔偿故原告垫付费用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向长沙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宋某返还原告垫付费用,一审法院“以宋某因工负伤后公司有义务垫付医疗费,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依法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为由驳回原告诉求。
【案件办理】
该案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侵权、无因管理交织在一起的纠纷,比较复杂和典型。关于受伤职工可获得赔偿范围和标准,全国各地法院都不一致。
律师接受原告公司二审委托后,积极调整诉讼策略,向长沙中院上诉,提出明确法律意见。全国各地关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并对案件及一审错误判决进行详细分析。
最后,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发回重审。认为案件遗漏当事人易某而发回重审,取的良好效果。
后某区法院再次审理认为,宋某因第三人易某侵权行为造成工伤且第三人未支付医疗费,公司垫付医疗费视为代工伤保险基金履行了支付义务,有权利向第三人易某追偿权利,故支持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