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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财产混同未建法律风险防控,结果还钱还款两次,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布时间:2019-02-05 12:12:12 已被浏览1687次

【经典案例】财产混同未建法律风险防控,结果还钱还款两次,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3年,某发包方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向某施工公司支付工程款时,轻信包工头让企业家将工程款用私人账户支付给包工头个人的说法,果真用自己银行账户支付工程款315万元,未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公司账户。随后向项目负责人支付工程款后,也未让施工企业出具收据,对该笔工程款予以认可。

工程竣工后,施工公司以发包方企业仍有工程款未支付为由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对某企业家通过资金账户支付工程款不予认可。最后法院判决发包企业仍应该支付施工公司工程款。而企业家以不当得利要求包工头退款,困难重重。

【谷德律师分析】

上述建筑工程纠纷中非常常见,法律风险到处都是,但是某些建筑公司却不重视、不进行防控。

被告公司之所以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两次,表面是施工企业不承认包工头收取的被告公司款项就是工程款,不承认项目负责人是表见代理,其法律风险的本质来源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企业家。

该企业家没有重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意识,导致出现了财产混同。未重视项目经理仅代表个人,施工企业则代表企业,向项目经理付款与向施工企业付款是有本质区别的。既然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将工程款支付给约定的原告公司账户,则被告公司就应该意识到将工程款支付到项目经理个人账户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施工企业极有可能不承认,也有可能项目经理擅自侵占款项不支付给施工企业。

如果被告公司聘请了法律顾问,则律师肯定会告诉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项目经理支付工程款的法律风险。退一万步,纵然被告公司基于与项目经理的私人关系,在支付工程款前,也应该让项目经理出具原告施工企业的委托收取款项的授权、或出具收款收据。

只要企业存在,就会有管理。而最需要管理的就是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就是专门管理法律风险的。

担心风险的来临,就请谷德律师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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