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05 12:12:12 已被浏览973次
【案情介绍】刘某系李某、阳某的女儿,欧某的母亲,是一级精神残疾人,已于2016年1月去世。刘某去世后,李某发现了一份房号管理单,抬头为“某投资发展公司”,落款为2011年7月,上书“刘某认购某项目1栋4层409号房,现交付定金款二万元,销售经办人签名:陆某”,并加盖了“销控☆己核唐某”印章。李某曾经持该份房号管理单,找到被告公司要求退款,被告以房号管理单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拒绝退款。基于这份房号管理单,李某多次向法院起诉。
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某投资发展公司双倍返还刘某购房定金。一审法院以原告提交证据不足未由,驳回原告诉求。
【谷德律师办案】面对一审判决即将生效,上诉期即将丧失,原告李某聘请律师代书《上诉状》,律师抓紧时间研究一审判决及证据,连夜起草《上诉状》,保证了原告的上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