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康惠日化有限公司诉山东秋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朗辉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6-15 17:01:19 已被浏览1787次


案件名称:湖南省康惠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诉山东秋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雅公司)、深圳朗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号:(2020)湘0121民初8364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湖南省康惠日化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律师:杨大宏律师、周柏荣律师

案件背景:2020年4月,康惠公司发现朗辉公司在天猫商城(www.tmall.com)、京东商城(www.jd.com)、拼多多(手机App)等电商平台上开设“法琅旗舰店”,出售冒用原告康惠公司厂名、厂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的侵权产品,包括凡士林润肤霜、凡士林护手霜、凡士林身体乳、驱蚊止痒花露水、烟酰胺润肤霜等。康惠公司经购买该些产品后发现,该些产品瓶体(瓶贴)上印有“委托商:山东秋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湖南康惠日化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幢301;生产许可证:湘妆20*****7”字样。朗辉公司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出售前述侵权产品,销售量巨大。康惠公司认为,秋雅公司、朗辉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遂寻求谷德法律团队维权。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1.以不正当竞争侵权起诉能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秋雅公司、朗辉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无疑,但该种侵权是何种侵权、应如何主张权利才能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需要慎重考量。首先,秋雅公司、朗辉公司冒用企业名称,侵犯了康惠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但如按照此种侵权起诉,则当事人康惠公司仅能获得5万元以内的小额赔偿。其次,秋雅公司、朗惠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康惠公司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侵权产品是康惠公司生产的质优产品;除擅自使用康惠公司企业名称外,还冒用康惠公司的厂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更进一步误导消费者该侵权产品系康惠公司生产,具有质量保障。秋雅公司、朗辉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秋雅公司、朗辉公司应赔偿金额与销售情况挂钩。相比于以侵权企业名称权起诉,以不正当竞争侵权起诉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鉴于朗辉公司系正在网络上热销商品的企业,本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更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其次,当前管辖法院办案压力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避免诉前调解,取得程序上的便利。再者,如果冻结到被告公司的款项,后续诉讼中就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对于尽早结案是重大的利好。实际操作中,办案律师积极推动诉前财产保全,经多次努力推动终于拿到了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各被告名下银行账户没有足额的财产可供保全,而支付宝方面又没有向人民法院反馈账户及余额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团队经研讨,认为被告朗辉公司是持续经营的网销企业,支付宝是其结算渠道,必须要冻结被告朗辉公司的支付宝账户。遂申请执保法官一同前往支付宝总部冻结被告朗辉公司的银行账户。经查询,被告朗辉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充足,当场予以全额保全,为本案的结案、执行奠定了基础。

3.调取被告朗辉公司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拼多多商城的销量数据,查明案件的关键事实。我方向法院起诉被告支付近200万元的赔偿款,必须要由相应的销售数据予以支撑。再此种情况下,团队研讨认为,我方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调取被告朗辉公司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拼多多商城的销量数据。为了便于人民法院调取,我方事先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猫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商城)取得联系,了解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渠道和所需要的手续等,为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理顺了步骤。经我方申请,最终人民法院成功从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拼多多商城调取到了被告朗辉公司的销量数据。

4.至此,本案的侵权逻辑已经理顺,关键事实已经查明,只等待法院开庭及确定赔偿金额。诉讼过程中,两被告主动和我方联系,两次从山东到长沙与我方沟通协调,但被告只愿意赔偿15万元不再加款,最终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而调解失败。

案件结果:判决被告秋雅公司、朗辉向康惠公司赔偿28万元。案件判决后,被告方主动向原告全额支付了赔偿。

法院裁判要点

1.被告秋雅公司、被告朗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秋雅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印有原告名称、地址及化妆品许可证号,被告朗辉公司在“天猫商城”“京东”、“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出售了被告秋雅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管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 )、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院认为,被告秋雅公司使用原告名称、地址及化妆品许可证号,被告朗辉公司出售被告秋雅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这些行为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可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秋雅公司、被告朗辉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均明知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原告生产的,亦均明知被控侵权产品印有原告名称、地址及化妆品许可证号等信息,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故应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两被告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侵权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库存侵权产品及库存侵权产品的数量,且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已足以防止原告损失的扩大,故原告要求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反不正竞争法的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收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与权利人五百万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证明被告销售产品数量及金额的证据,但不能排除被告销售的产品中含有非侵权产品同时,也难以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准确计算被告销售利润,故适用酌定赔偿为宜。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产品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要的调查、取证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为280000元。

意见采纳度:几乎完全采纳谷德法律团队办案律师的观点,案件取得胜利。虽然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未被全额支持,但团队办案律师已经就赔偿金额问题与当事人进行过法律风险上的评估和释明,赔偿金额已经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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