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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控告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赵某某案

发布时间:2023-07-07 09:34:38 已被浏览2695次

案件名称: 申某控告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赵某某案

当事人:申某

当事人诉讼地位:控告人

案件背景:

申某是虚拟货币投资者,在火币App(英文名:Huobi Globa1,以下简称“火币平台”)开设实名账户,并绑定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账号: 6222 031906001162085)进行虚拟货币交易。2021年2月25日,申某在偿还房贷过程中发现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法付款,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了解情况,其账户被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查封冻结75.4万余元。2021年 3月9日,申某前往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了解情况得知,该局正在侦查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王某的被骗资金经过2手流转之后(即资金在流入柏某账户之前还经由2个账户)有2万元进入柏某账户:柏某通过火币平台向申某购买虚拟货币,交易金额为13万元;因该13万元中的2万元源自涉电信诈骗资金,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依循资金流向冻结了申某的银行账户。了解案情后,申某向该局递交了申某与柏某通过火币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证据,证明该笔13 万元系申某出售数字货币所获得的价款,交易的数字货币已通过火币平台过户至柏某名下,交易已经完成。同时,该局刑侦民警对申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鉴于申某从未认识柏某,且从未与柏某通谋诈骗他人财产,申某取得的该13万元系正常出售数字货币所得,故该笔13万资金属于申某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申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3月9日向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提交《解除查封冻结申诉书》,请求依法解除对申某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截止本控告提出之日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仍未对申某提出的申诉作出任何回应和处理。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申某出售数字货币获得的资金,属于正常收入,不是犯罪获得。申某向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某通过火币平台正常选择数字货币买家,正常交易,正常收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申某获得资金的方式明显不是该条规定的应当追缴的情形:同时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可见,申某正常交易获得该13万元资金,并且已经完成了对应数字货币的过户,明显是善意取得,不应追缴。退一万步说,涉电信诈骗案的资金仅有2万元流入申某账户,只应查封冻结2万元,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实际查封冻结申某银行账户75.4万元余元,超额73.4万余元,明显属于错误查封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不得违法超额查封冻结他人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的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的,办案单位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可见,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及承办民警违法违规办案事实清楚,存在滥用职权、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纠正。

案件结果: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于2021年6月16日已经解除对申某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意见采纳度:全部采纳谷德律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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