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4 11:50:56 已被浏览2690次
案件名称:毛某明诉毛某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号:(2019)湘0104民初11417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毛某明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原告毛某明系一名马术运动员,共计饲养了九匹赛马。2015年7月,毛某明在安徽砀山参加“中国硕山国际马术耐力赛”期间,从海南马术运动员陈慧琳处购得一匹马(名为“伯爵”,马匹护照号:CHN-0B183),购买价格为11.8万元。2019年1月,伯爵产下小马驹(取名“炸炸”,马匹护照号:CHN-0C406)。2019年7月17日晚19 时许,被告毛某平驾驶牌照为湘F5RJ21 的小型汽车沿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兰亭湾畔路段由南往北行驶,驾驶人毛某平未避让正在过马路的炸炸,直接撞上了炸炸右后腿,造成炸炸右后腿骨折的严重后果。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一、关于受伤的马匹确实是炸炸,而不是其他马匹。
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有:炸炸受伤前及受伤后的照片、视频,受伤前的视频中,毛某明有明确称呼“炸炸”,与后腿受伤的马一对比,可以明显看出本案受伤的马就是炸炸。另外,毛某明只有一匹受伤的马驹,也不可能去故意伤害另一匹马来伪造一个炸炸。
二、炸炸是一匹半血赛马。
毛某明是一名马术运动员,其饲养的马是为了参加马术比赛用的赛马。炸炸是北京华骏马场 KS 纯血马和半血马“伯爵”的后裔,以半血赛马来确定其价值没有任何问题。被告称受伤后的炸炸毛色不好,质疑是半血赛马,被告是没有看到炸炸受伤前的毛色,绝对是一匹精心培养的好马驹。
三、被告对炸炸护照的质疑没有现实意义。
如原告陈述,炸炸的护照是案发前申报,案发后才下发的。该护照的目的在于向法庭更加形象的证明受伤马匹炸炸的情况。现实中,很多的农用马根本没有护照,难道没有护照的马被撞伤就不需要支付赔偿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被告应赔偿损失,本身与炸炸是否有护照无关。而本案中,炸炸的护照恰恰可以证明炸炸的基本情况。
四、本案治疗马匹花费的费用 18500 元应予支持
毛某明是马术运动员,对自己养的赛马是十分爱护的,炸炸更是毛某明花了大量心血培养的一匹马驹。炸炸受伤后,毛某明就近联系到岳麓区琳郡宠物店进行紧急救治,刚开始做了马匹马腿钢板钢铁固定手术,后因伤口感染炸炸必须截肢,于是在岳麓区琳郡宠物店将炸炸受伤的右后腿截肢。虽然,治疗费用无法提供发票,但该治疗费用是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有治疗行为,有收据证明,且金额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仅以未提供发票为由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是极不公平的。
另外,马匹的治疗与人的治疗不同,马匹的治疗机构是凤毛麟角被告以治疗人标准要求原告不符合现实情况。如果如被告所说,原告岂不是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给马驹炸炸安装义肢的高额费用?据悉马匹的义肢费用动辄几十上百万元。
五、被告至少应承担本案80%以上的责任
1、事发路段是中间没有隔离护栏的道路,马驹炸炸从已经顺利通过了对向车道,并且快到该向车道的中间车道;马驹炸炸受伤的部位是右后腿,也说明当时马驹炸炸已将越过马路;在对向行驶车辆均停车让马驹炸炸通过的情况下,被告毛某平仍未不减速让行。从上述情形可见,代理人认为,毛某平应承担全部责任。
2、本案交警陈良旨警官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判断是应由毛某平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其根据现场勘查和专业技能作出的专业判断,而毛某平通过各种方式给办案警官施压,最终经汇报领导审批仅仅出具了事故证明。从毛某平的答辩和辩论情形看,毛某平将其女儿感冒与本次事故联系在一起,并声称其女儿受到惊吓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足见其蛮横不讲理的秉性。因此,请人民法院依法主持正义,坚决不对毛某平的蛮横妥协。
3、根据司法实践,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撞伤(死)马匹的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肇事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如:(2018)青2521民初661号、(2017)青2521民初561 号、(2018)新27民终486号、(2017)吉0882民初1504号、(2018)冀07民终618 号,上述判决中肇事车辆均承担了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是肇事车辆,并且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可以平衡各方责任。
六、马驹炸炸没有任何残值可言,其价值就是损失
炸炸作为一匹赛马,其腿部受伤后就已经无法参加马术比赛,何况截肢,马驹炸炸已经没有任何实际价值。马与猪不同,猪死亡后可以食用,但马不同,马肉味道不佳无人食用。从客观情况上看,炸炸已经无法给毛某明创造任何价值,反而毛某明为维持炸炸生命,还需要投入与日俱增的饲养成本。毛某明对炸炸只有义务,已经没有权利。
案件结果:经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原告毛某明所有的小马驹“炸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扣除被告毛某平所有的湘F5RJ21小型汽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车辆损失3000元后,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某明37000元、支付被告毛某平车辆损失赔偿款3000元(被告毛某平不得再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就其车辆损失另行索赔);
意见采纳度:法院采纳了谷德律师的代理意见,原被告调解结案,原告大部分诉求得到了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