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0 15:58:09 已被浏览2024次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刘某某与岳阳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21)湘0621民初1463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刘某某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201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冲压车间任操作工,工资实行底薪加计件方式计付。原告实际工作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1月23日,实发工资为20774.42元,月平均工资为4870.46元。2019 年11月23日,原告在工作中右手小指损毁并神经肌腱血管损伤。经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27日,岳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原告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推脱。2021年3月4日,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一、工资标准问题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福利待遇就是本人前12个月的实发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等一切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不满 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从考勤情况来看,原告刘某某每月平均工作 27 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都超过 10 小时,已经严重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被告压榨劳动者的违法情节可见一斑,完全没有保障劳动者正常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每天超出8小时的部分以上按照150%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每周工作超出5天的工作日应该按照200%的标准计付加班工资
二、关于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标准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也就是实发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被告没有依法给申请人足额缴纳,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差额的责任。
案件结果: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岳阳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 30日支付原告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45700元,此款由被告岳阳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刘某某的浦发银行深圳沙井支行账户(账号为6217931100136540)
二、由被告岳阳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刘某某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三、······
四、······
意见采纳度:几乎完全采纳谷德法律团队办案律师的观点,案件取得胜利。虽然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未被全额支持,但团队办案律师已经就赔偿金额问题与当事人进行过法律风险上的评估和释明,赔偿金额已经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