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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一与刘某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28 10:18:52 已被浏览267次

案件名称:郑某一与刘某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0)湘0422民初210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刘某一

当事人诉讼地位:被告

案件背景:犯罪嫌疑人周某为湖南省长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从事钢材销售。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周某开始在一个境外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输掉二十多万元。犯罪嫌疑人周某一直想赢回来,即产生骗取客户的预付款来筹钱赌博的想法。8月26日,犯罪嫌疑人周某联系湖南某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一,以其公司有五车价格比较优惠的钢材急着出售,让刘某一联系买家。刘某一跟犯罪嫌疑人周某是表亲,在客户当中信誉较高,即帮助周某联系衡南县三塘镇某钢材市场商家周某一(合伙人周某二)来购买。周某一考虑钢材价格比较优惠,同意购买这批钢材。犯罪嫌疑人周某要求预付钢材款。周某一合伙人周某二遂使用手机支付转账33万元到犯罪嫌疑人周某个人账户。犯罪嫌疑人周某收到款项后把钱转入赌博网站,在26日晚上输掉。周某一联系刘某一提货,被犯罪嫌疑人周某以财务下班第二天处理为由搪塞。8月2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周某仍然想通过以优惠价格出售钢材一事继续骗取钱财赌博扳本,又让刘某一联系买家。刘某一为其联系到衡南县三塘镇某钢材市场商家夏某一、原告郑某一,夏某一分两笔共计转账30万元到犯罪嫌疑人周某账户内,原告郑某一转账11万元到周某持有的他人账户内,该41万元到账以后,全部被周某转入赌博网站输光。由于没有钱交到某公司提货钢材,也没有办法退回商家,于是犯罪嫌疑人周某告诉刘某一出事了,刘某一发现情况不对于是到公某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20年8月30日主动到公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一、本案是刑事案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1.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诈骗犯罪活动包括3个步骤:

①虚构事实有价格实惠的鄂钢盘螺出售;

②欺骗刘某一推荐客户购买钢材;

③非法占有客户支付的钢材款。

以上3个步骤,是周某实施诈骗犯罪早就预谋好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其诈骗犯罪就无法完成。刘某一参与的是其中的第②个环节。现在郑某一单独将第②个环节拉出来,断章取义地认为其与刘某一成立买卖合同,于法无据。

代理人在庭中已经多次强调,因第②个环节是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部分,实际郑某一并未与任何一个主体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法通过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郑某一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主张自己的权益。

2.刘某一只是周某从事犯罪活动的一个工具,其行为已被刑事犯罪活动所涵盖,且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应有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

例如,甲调制好一杯毒酒想毒死丙,但甲没有接近丙的机会,通过不明真相的乙将毒酒递给丙喝,丙喝后毒发身亡在该案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该案不涉及刑事犯罪,则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刘钦在本案中的地位与案例中的乙无异,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郑某一是周某涉嫌诈骗案的受害人无疑。

①周某想诈骗的本来就是郑某一的钢材款,而不是刘某一的财产;

②郑某一的钢材款从权属上说,从未归属于刘某一,未转账时属于郑某一,转账后即被周某非法占有;

③如郑某一不是受害人,那么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对周某涉嫌诈骗一案则无管辖权,等于否定了之前的一切侦查行为。

二、退一万步讲,如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仍不能判断本案是刑事案件,至少应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优先”是民刑冲突的一个基本程序原则,其正确理解是: 不管民事部分成立与否,只要涉及刑事犯罪,要么驳回起诉,要么裁定终止审理等待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周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已经对郑某一、刘某一进行了询问,并且已经将此次“交易”纳入侦查范围,如不纳入侦查范围,根本无法查清周某诈骗的基本犯罪事实。

虽然本案属于刑事案件无疑,但人民法院如仍不能辨别也应裁定中止审理,等上述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就刘某一、郑某一之间“交易”的性质作出认定后,再行恢复审理。

而现实中,民刑冲突时,不存在中止审理一说,应是直接驳回起诉。如最终生效的刑事判决未涉及,再由当事人另行主张。

三、抛开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谈,郑某一的主张完全站不住脚。

1.刘某一从来都不是卖家。案发前,郑某一是与刘某一所在的湖南楚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交易,郑某一明知刘某一只是楚泽公司的业务员。

2.此次交易中,刘某一已经明确告知郑某一是帮亲戚出货怎么刘某一就成了卖家了?郑某一明显是为了逃避风险,转嫁责任。

3.退一万步讲,哪怕刘某一没有告知郑某一是帮亲戚出货,根据交易习惯、根据常理,郑某一应该主张楚泽公司是卖家也不是主张刘某一是卖家。除非,双方明确了此次的货来源于刘某一自己,并且钱也是付给刘某一本人。

四、本案如判决刘某一承担责任,则酿成人间悲剧。

1.如判决刘某一承担责任,那么所有的刑事受害人将可能把损失转嫁给他人。责任的转换,实际上造成更多的人遭受刑事侵害、不符合立法本意。本案中,如果任由责任转换到刘某一身上,那对于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未获取任何利益的刘某一来说,就太不公平了。

2.刘某一是一个业务员,刚刚退伍步入社会2年,农村家庭,尚未结婚成家。如判决刘某一承担如此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一肯定无法赔付,结果可想而知,只能背上“老赖”的标签生存。这样一来,可能近10年都难以成家立业,往后的影响难以估量,对其人生来说可谓是致命一击。目前,因为郑某一提起的民事诉讼,其家庭已经“狼烟四起”、矛盾重重。

案件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英才的起诉。

法院裁判要点: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1)湘042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本案原告郑某一诉称的钢材款11万元以及案外人夏某的钢材款30万元,案外人周某的钢材款33万元,合计74万元,均被刑事被告人周某一实施诈骗行为取得,并用于赌博输光。本院以周某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周某一退还违法所得74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原告郑某一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意见采纳度:几乎完全采纳谷德法律团队办案律师的观点,案件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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