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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子与田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28 15:39:36 已被浏览268次

案件名称:田子与田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

案号:(2022)湘3126民初49号

案由: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田子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2021年12月5日,田子的法定代理人黎某委托谷德法律团队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田父向原告田子支付自2014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4500元;二、被告田父自202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向原告田子支付抚养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田子法定代理人 (母亲) 黎某与被告田父于2012年3月31日在湖南省桃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黎某与田父生育了原告田子。田子的出生日期为2012年10月15日。黎某与田父后因性格不和于2014年6月6日协议离婚,并于当日在湖南省古丈县民政局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婚生子田子由黎某直接抚养,田父每月应支付500元抚养费。黎某与田父离婚至今7年多的时间里,田父仅在2019年支付2个月的抚养费,之后便再未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的两年内,田子的爷爷奶奶过来探视过一次,田父本人来探视过一次,期间再未探视过田子。田父对田子不管不顾,从未关心过田子的生活、学习,未尽到作父亲的义务。田子逐渐长大,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黎某与田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已经明显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平。田子除了衣食住行的基本生活需求,还有教育、医疗、娱乐、兴趣特长等多方面的需求,这些是同龄的小孩都享有的基本需求。目前该些支出全部落在田子母亲黎某身上,但黎某经济能力有限,应当由田父分担。因此,为了给田子的生活、学习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有必要提高抚养费标准。

2022年2月14日,原被告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田父应当支付原告田子2014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抚养费共计44500元;被告田父自愿支付原告田子2022年1月至2027年12月期间抚养费共计36000元;上述二笔抚养费共计80500元,由被告田父于2022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从 2028 年1月起由被告田父按每月750元标准向原告田子支付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

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田父自行负担 (已交纳);

后被告田父并未按照调解协议按期履行抚养费,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一、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田父自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报酬情况(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年终奖等全部工资薪金),查询田父是否存在可以被执行的财产。

二、查询和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找寻执行财产的依据。

1、根据检索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以下简称“四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联保),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三)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本案正好符合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又根据《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养老金也属于可以被执行的范围。

案件结果:通过执行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本案的抚养费全部执行到位。

意见采纳度: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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