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课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北京某公司诉张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转播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8-04 11:22:05 已被浏览308次

案件名称: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教育公司”)诉张某某、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转播权纠纷一案

案号:(2022)豫0506知民初247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转播权纠纷

当事人: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原告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教育公司”)系依法注册登记的教育服务企业,致力于传播优秀教育理念,帮助千万家庭解决孩子教育面临的各类问题。经过17 年的锤炼及多次的迭代升级,某某教育公司推出的“某某家族”系列课程深受广大学子、家长的喜爱。同时,某某教育公司在微信平台建立有“某某老师团队”微信公众号、“某某老师团队”微信小程序、“某某老师”视频号,在抖音平台建立有“某某教育”账号及“某某老师团队”抖店,在快手平台建立有“某某教育”账号及快手小店,在小红书平台建立有“某某老师”账号,在小鹅通平台建立了“某某老师团队”店铺。某某教育公司在前述各个网络平台宣传推广及出售“某某家族”系列课程,已经吸纳了大量粉丝和用户,在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某某教育公司享有“某某家族”系列课程的著作权,包括系列课程的音频、视频、封面设计、课程内容、课程介绍等,该课程已经在国家版权局办理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国作登字-2022-I-10119×××,作品类型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022年1月,原告某某教育公司发现被告张某某在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信息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商城内开设“某某知识商店”网店(店铺链接: https://mobile.pinduoduo.com/mall_page.html?ma11_id=44261×××3),未经许可在该网店内出售如下侵权商品:1、商品名“某某家族1班关注孩子素养”(商品 ID: 32008801×××7,链接: https://mobile.pinduoduo.com/goodshtm1?goods_id=32008801×××7):2、商品名“某某家族1班62节完整版”(商品ID: 31976835×××3,链接: https://mobile.pinduoduo.com/goods.htm1?goods_id=31976835×××3)。

2022年1月30日,原告某某教育公司向被告张某某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已经侵权,如能立即停止侵权并承诺不再侵权,则可以免于追究。在多次催促下,被告张某某下架了侵权商品。2022年3月上旬,原告某某教育公司发现被告张某某又上架了前述侵权商品,某某教育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第二次向被告张某某发出律师函,但被告张某某拒不停止侵权,态度恶劣。2022年4月10日,原告某某教育公司向第三人寻梦信息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从“拼多多”后台下架侵权产品,第三人寻梦信息公司回复称“未在平台销售或已移除疑似侵权信息”,被告张某某才下架了侵权商品。

2022年4月6日,原告某某教育公司在被告张某某在“拼多多”网络商城开设的“某某知识商店”网络店铺里购买了如下侵权商品:1、商品名为“某某家族1班关注孩子素养”(商品ID:32008801×××7,链接:https://mobile.pinduoduo.com/goods.htm1?goods_id=32008801×××7)的销量为14件,实际售价92.89元;2、商品名“某某家族1班62节完整版”(商品ID:31976835×××3,链接: https://mobilepinduoduo.com/goods.htm1?goods_id=31976835×××3)的销量为24件,实际售价136.90元。经询问该店铺客服,客服确认该两商品实际是同一课程,并同意退还92.89元。按照客服告知的方式下载、查看课程后,确认被告张某某出售的网课视频系侵权产品。前述购买、提取、查看侵权课程视频等过程,由原告某某教育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固定,该公证处出具(2022)湘长华证内字第3140号公证书予以证实。另外,原告某某教育公司的“某某家族”系列课程2022年5月10日之前的售价是5860元,2022年5月10日调价后为5960元。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原告某某教育公司依法享有“某某家族”系列课程的著作权;被告张某某未取得原告某某教育公司的许可,擅自翻录“某某家族”系列视频课程,侵犯了原告某某教育公司享有的复制权;被告张某某翻录后,又将翻录的课程视频公开在上述网络店铺内出售牟利,侵犯了原告某某教育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被告张某某的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某某教育公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某某教育公司的品牌形象;被告张某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案件结果: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张某某当庭赔偿原告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5000元。

意见采纳度:几乎完全采纳谷德法律团队办案律师的观点,案件取得胜利。虽然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未被全额支持,但团队办案律师已经就赔偿金额问题与当事人进行过法律风险上的评估和释明,赔偿金额已经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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