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诉林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8-04 17:23:52 已被浏览293次

案件名称:陆某某诉林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陆某某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原告陆某某系作品《人音版小学音乐课件》(作品登记证书编号: 鲁作登字-2021-L-005XXXX)的作者。原告于 2021年1月构思,同年3月开始创作,同年7月完成该作品。该作品完成后,首先发表于原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小KK的音乐课堂”内。该作品设计优美、编排生动有趣、版面可爱活泼,符合义务教育艺术课程标准(又称新课标)的要求,更能吸引低龄儿童的注意力,是原告多年教育实践的结晶。2021年4月,原告在小红书平台、抖音平台销售该作品;客户通过前述平台了解到作品后,与原告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交易。全套作品销售定价为 3300元,实际交易价格在3000元到3300元之间,平均交易价格约为3200元。自发行以来,该作品得到了广泛小学音乐教育工作者的喜爱;已经有超过200名客户选购了该作品,也有音乐教师使用该作品参加区级、市级公开课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同时,也让许多师资力量薄弱的山区儿童享受到符合新课标的音乐课程。

2022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林某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微信号: LYW-XXXXXX)、小红书账号(小红书号: XXXXXXX)发布案涉作品的“买家秀”(被告出售案涉作品的聊天记录)、案涉作品内容图片、使用案涉作品的照片和视频等,用以宣传、出售原告的作品,牟取非法利益。2022年3月4日,原告通过小红书平台向被告发出了侵权警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权,但随后又在微信朋友圈继续侵权行为。因被告仍未停止侵权,原告于2022年4月8日通过微信平台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认可侵权事实,但因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被告随后将原告拉入黑名单。2022年4月8日之后,被告仍然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出售原告的作品,继续牟取非法利益。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告陆某某依法享有《人音版小学音乐课件》著作权; 被告林某某未取得原告的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将原告的作品出售牟利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案件结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林某某向原告陆某某赔偿20000元;

意见采纳度:几乎完全采纳谷德法律团队办案律师的观点,案件取得胜利。虽然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未被全额支持,但已经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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