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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代理受害人出庭应诉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3-08-18 17:32:32 已被浏览318次

案件名称:被告人覃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案号:(2021)湘0104刑初898号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事人:刘某某

当事人诉讼地位:受害人

案件背景:2016年10月,被告人覃某某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2020年11月,其同事祝某某(未到案)提出以每张卡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其名下的银行卡使用。同年12月,被告人覃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以每张卡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持有的1张卡号为6217932922805635的上海浦发银行卡、1张卡号为6217922978239698的上海浦发银行卡,1张卡号为6223356007575339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卡、1张卡号为6228480858853645571的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28480858857136270的农业银行卡及1张卡号为62290855305205361的兴业银行卡,共计6张银行卡出售给祝某某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元。

经查,前述银行卡中,卡号为6217932922805635的上海浦发银行卡及卡号为6223356007575339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资金,流水总计人民币 297484.35元。其中,家住长沙市岳麓区的被害人刘某某于2021 年3月14日通过信息网络结识他人,被他人以公布“网络裸聊”照片为名敲诈勒索,被迫先后5次向被告人覃某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尾数为5635)转账资金合计人民币113887元;被迫先后6次向被告人覃某某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卡(尾数为5339)转账资金合计人民币174999元,以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88886元。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 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覃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上缴国库。

法院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覃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覃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覃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25000元,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的代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被告人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25000元,取得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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