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8 15:58:26 已被浏览148次
案件名称: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案号:(2022)豫0506知民初247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原告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某教育公司”)系依法注册登记的教育服务企业,致力于传播优秀教育理念,帮助千万家庭解决孩子教育面临的各类问题。经过17年的锤炼及多次的迭代升级,某某教育公司推出的“某某家族”系列课程深受广大学子、家长的喜爱。同时,某某教育公司在微信平台建立有“某某老师团队”微信公众号、“某某老师团队”微信小程序、“某某老师”视频号,在抖音平台建立有“李波教育”账号及“某某老师团队”抖店,在快手平台建立有“李波教育”账号及快手小店,在小红书平台建立有“某某老师”账号,在小鹅通平台建立了“某某老师团队”店铺。某某教育公司在前述各个网络平台宣传推广及出售“某某家族”系列课程,已经吸纳了大量粉丝和用户,在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某某教育公司享有“某某家族”系列课程的著作权,包括系列课程的音频、视频、封面设计、课程内容、课程介绍等,该课程已经在国家版权局办理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国作登字-2022-I-10119190,作品类型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022年1月,原告某某教育公司发现被告张某某在第三人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某信息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商城内开设“旺财知识商店”网店(店铺链接: https://mobile.pinduoduo.com/mal1_page.html?mall_id=44××23),未经许可在该网店内出售如下侵权商品:1、商品名“某某家族1班关注孩子素养”(商品ID:32××7,链接:https://mobile.pinduoduo.com/goods.htm1?goods_id=32××7); 2、商品名“某某家族1班62节完整版”(商品ID: 31××3,链接: https://mobile.pinduoduo.com/goods.html?goods_id=31××3)。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一、先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2022年1月30日,谷德法律团队向被告张某某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已经侵权,如能立即停止侵权并承诺不再侵权,则可以免于追究。在多次催促下,被告张某某下架了侵权商品。2022年3月上旬,原告某某教育公司发现被告张某某又上架了前述侵权商品,谷德法律团队于2022年3月10日第二次向被告张某某发出律师函,但被告张某某拒不停止侵权,态度恶劣。2022年4月10日,原告某某教育公司向第三人某某信息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从“拼多多”后台下架侵权产品,第三人某某信息公司回复称“未在平台销售或已移除疑似侵权信息”,被告张某某才下架了侵权商品。
二、掌握被告张某某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2022年4月6日,谷德法律团队在被告张某某在“拼多多”网络商城开设的“旺财知识商店”网络店铺里购买了如下侵权商品:1、商品名为“某某家族1班关注孩子素养”(商品ID:32××7,链接: https://mobile.pinduoduo.com/goods.htm1?goods_id=32××7)的销量为14件,实际售价92.89元;2、商品名“某某家族1班62节完整版”(商品ID:31××3,链接:https://mobile.pinduoduo.com/goods.htm1?goods-id=31××03)的销量为24件,实际售价136.90元。经询问该店铺客服,客服确认该两商品实际是同一课程,并同意退还92.89元。按照客服告知的方式下载、查看课程后,确认被告张某某出售的网课视频系侵权产品。前述购买、提取、查看侵权课程视频等过程,由谷德法律团队向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固定,该公证处出具(2022)湘长华证内字第 3140号公证书予以证实。另外,原告某某教育公司的“某某家族”系列课程2022年5月10日之前的售价是5860元,2022年5月10日调价后为5960元。
三、对整个事件进行了梳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之后,谷德法律团队向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后续事实情况变化相应变更了诉讼请求。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后,经过诉前调解,被告张某某称侵权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刷单现象,实际销量只有6件,并通过微信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送了部分拼多多平台后订单记录。经核查被告发来的订单记录,只能初步判断有刷单嫌疑,暂不能证明实际销量只有6件。另查明,本案被告张某某实施的是盗版行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收费课程而在互联网上出售牟利,属于故意侵权。本案中,被告张某某经原告两次发律师函告知停止侵权拒不停止,后向第三人平台方发律师函后才被迫下架侵权商品,侵权情节严重; 被告张某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旺财知识商店”,以不合理的低价大肆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课程是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侵权情节严重; 被告张某某因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权利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后续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对被告张某某应当使用惩罚性赔偿,并在法定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因此,原告某某教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或销毁储存介质;
二、判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支付惩罚性赔偿合计222680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7136.90元(具体计算方式根据法庭调查情况予以明确 );
三、判令由被告张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张某某当庭赔偿原告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5000元(已履行);
三、双方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意见采纳度:对方自愿与当事人协商,并进行了赔付,当事人考虑到被告张某某尚为在读书的研究生,对于赔付的金额也相应予以让步,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