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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申请破产清算打破执行僵局

发布时间:2023-09-08 17:14:01 已被浏览1980次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刘某某、徐某申请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案号:(2022)鄂0922破申4号

案由:破产清算

当事人:刘某某、徐某

当事人诉讼地位:申请人

案件背景: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住所地大悟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X被申请人系2005年12月30日在湖北省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期限自2005年12月30日至2030年10月24日止,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土石方专业承包参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申请人刘某某、徐某与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1)湘01民终357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及其湖南分公司、谢某某向申请人返还保证金80万元,并自2015年10月15日起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 4 万元由被申请人及其湖南分公司、谢某某承担。因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 (2021)湘0103执3112号,但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清偿。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早已届满,但被申请人未清偿债务,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清偿,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已经同时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案件结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0万元,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撤回破产清算申请,达到了谷德律师的诉讼目的,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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