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5 18:09:21 已被浏览2667次
案件名称:长沙市A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湖南B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2)湘0103民初670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长沙市A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原告长沙市A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B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B公司2020年10月27日在A公司采购62267元镀锌方管,于2020年12月4日在A公司采购153607元镀锌管、角铁等货物。前述采购,原被告双方均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按照每万元10元每天计付违约金)。前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均依约向B公司发货,B公司均已签收。然而发货后,B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第一份合同(2020年10月27日)仍欠9637.8元未支付,第二份合同(2020年12月4日)仅于2021年9月18日支付了20000元,而根据合同约定,截止2021年9月18日已至少产生29116.03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A公司自愿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因此,在抵扣违约金后,B公司仍尚欠A公司货款本金163245元及9116.0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未支付。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系出卖人,被告系买受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除依约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承担A公司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案件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被执行人湖南B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A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谷德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查明被执行人湖南B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C公司处有待付工程款,迅速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划扣该款项,请求最终被执行人湖南B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将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案件圆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