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7:19:42 已被浏览370次
案件名称:申某与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公安局关于错误查封冻结银行账户75万元非诉案件
当事人:申某
当事人诉讼地位:申诉人
案件背景:申某是虚拟货币投资者,在火币 APP(英文名: Huobi Global,以下简称“火币平台”)开设实名账户,并绑定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账号:6222 xxxx xxxxx xxx)进行虚拟货币交易。2021年2月 25 日,申某在偿还房贷过程中发现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法付款,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了解情况,其账户被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公安局查封冻结 75.4 万余元。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1、陪同申某前往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公安局了解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解除查封冻结申请。2021 年 3月9日,谷德法律团队陪同申某前往汾西县公安局了解情况得知,汾西县公安局正在侦查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王某的被骗资金经过 2手流转之后 (即资金在流入柏某账户之前还经由 2个账户)有2 万元进入柏某账户;柏某通过火币平台向申某购买虚拟货币,交易金额为 13 万元;因该 13 万元中的2万元源自涉电信诈骗资金,汾西县公安局依循资金流向冻结了申某的银行账户。了解案情后,申某委托谷德法律团队向汾西县公安局递交了申某与柏某通过火币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证据,证明该笔 13 万元系申某出售数字货币所获得的价,交易的数字货币已通过火币平台过户至柏某名下,交易已经完成。同时,汾西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申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鉴于申某从未认识柏某,且从未与柏某通谋诈骗他人财产,申某取得的该 13 万元系正常出售数字货币所得,故该笔 13 万资金属于申某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谷德法律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于 2021 年 3月9日向汾西县公安局提交《解除查封冻结申诉书》,写明:
(1)、申某是单纯虚拟币投资者,并非专门从事洗钱、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分子。
2018 年,申某经他人介绍开始投资虚拟货币,投资虚把货币的资金均属于自有合法资金。申某在火币平台实名注册了账户,UID为488xxxx,绑定手机号码188xxxx,证件号码为43050319xxxx,绑定的是中国工商银行62220319xxxx银行卡。因近年来虚拟货币行情向好投资收益尚可(2018年11月 16日比特币价格为人民币22133元,截止 2021年3月9日比特币价格为人民币 354070元涨幅约为16倍).目前,国内投资虚拟货币的人群数量较大如林俊杰、光良、汪锋、黄晓明、吴宗宪等明星均传出投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一种广为认可的数字资产,申某投资货币行为本身并不涉嫌刑事犯罪。申某通过投资虚拟货币所获得的财产(人民币资产 )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2)、申某与柏某的该笔对价为 130000 元的交易是正常交易,并没有与他人串通一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2月下旬,因比特币的价格有所回落,申某想抛售比特币套现偿还房贷。2021 年2月22日 21 时,申某正常通过火币平台与柏某达成交易(网名: 木xx),交易流程为:一、双方在火币平台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二、确认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三、火币平台冻结待交易的虚拟货币;四、买方柏某向卖方申某支付款项(款项不经过火币平台付款方式包括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等);五、买方确认收到款项,通知火币平台过户虚拟货币(如卖方收到款项后拒绝过户,火币平台可以强制过户);六、完成交易。在这个交易流程中,申某严格依照火币交易平台的规则进行,自始至终与买家柏某没有交流,不知道柏某的身份也不知道柏某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来源。申某明显不具有与柏某或其他人合谋从事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是单纯地收取出售虚拟货币资金的合法行为。
(3)、申某基于投资虚拟货币所获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申某出售虚拟货币所得的资金人民币。 130000 元已经汇入申某个人银行账户,是申某的合法财产。为了取得该130000元,申某过户了相应数额的虚拟货币给柏某。即便柏某涉嫌刑事犯罪,其资金来源违法,但申某已经将虚拟货币过户给柏某,交易已经完成,申某属于善意相对人,也应认定其合法享有该130000 元。
(4)、公安机关明显超额冻结了申某的账户资金,给申某的正常生活带了极大不便,应当予以解封。
该刑事案件受害人被诈骗的金额是 3 万元,其中仅有 2万元流向了柏某的账户,被柏某用于购买虚拟货币进而支付给了申某。因此,公安机关冻结申某 75 万元账户资金明显存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解封。申某出售货币的资金是用于偿还房贷,但账户被冻结后房贷即将逾期。故,恳请公安机关尽快查清事实,还申某的银行账户以自由.
(5)、申某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还原事实真相。
因虚拟货币交易通常不为大众所知,为还原事实真相申某将向公安机关提交交易流程的全部记录,也愿意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希望公安机关能查清申某陈述的情况,尽快将账户解除查封冻结。请求汾西县公安局依法解除对申某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2、后续持续与公安机关保持沟通,督促公安机关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必要时前往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公安局督促办理。由于汾西县公安局并未对我方提出的申诉作出任何回应和处理。谷德法律团队向汾西县公安局发出《律师函》,要求“一、限贵局于2021年4月7之前就申某提出的解除查封冻结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某,并依法解除对申某银行账户采取的错误查封冻结措施;
二、贵局拒不作出处理的,申某将委托本所律师向上级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对贵局及负责本案的侦查人员提出控告;
三、给申某造成损失的,申某将委托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国家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
3、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督促办案单位解除查封冻结。2021年4月9日,谷德法律团队在汾西县公安局仍未回复的情况下向山西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0驻点指导组提交《违法举报信》、《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2021年4月26日,向汾西县公安局信访办递交信访资料,请求信访部门督促汾西县公安局依法办案。2021年4月26日,向临汾市公安局督察大队12389投诉,要求督促汾西县公安局依法办案,对申诉作出处理,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4、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督促办案单位解除查封冻结。2021年4月26日,谷德法律团队向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汾西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赵某控告,但经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协调后最终未递交控告状。
5、通过其他必要途径督促办案单位解除查封冻结。2021年4月29日,经与汾西县公安局要某、赵某两位办案民警沟通,申某为了早日解除查封自愿向受害人王某垫付2万元(已垫付),要某、赵某答应立即解封申某银行账户。2021年5月6日,谷德法律团队收到汾西县公安局作出的汾公(信访)不受字(2021)7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不属于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依法直接向刑警一中队提出,不按信访程序受理”。实际上,谷德法律团队于2021年3月9日已经向刑警一中队民警赵某提出书面申诉,但汾西县公安局一直未处理。2021年5月至6月,谷德法律团队多次与承办民警联系,得到的答复是需要等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出来才能解封。2021年6月15日,谷德法律团队再次向山西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0驻点指导组提交《违法举报信》(补充),并向临汾市公安局、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汾西县公安局以及办案民警赵某。
案件结果:2021年6月16日,汾西县公安局解除了对申某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意见采纳度: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谷德法律团队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