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6:01:57 已被浏览318次
案件名称:钟某诉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2021)湘0105民初350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湖南省康惠日化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钟某、左某某于2017年认识后发展成为朋友关系。2018年始,左某某陆续向钟某借款,并出具相关欠条;2019年3月3日,钟某称双方对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左某某因生意周转向钟某借款共计255680元,其中现金40000元,银行转账215680元,于2021年3月2日归还,左某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钟某提供转账凭证称其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7月 24日期间,陆续向左某某实际转账出借款项共计168966.62元;左某某认为其中钟某于2019年3月16日支付的23010元、2019年3月17日支付的6880元、2019年4月21日支付的3314元,均系钟某从左某某信用卡中套现替其支付,并非钟某的资金;另钟某于2019年6月20日支付的5000元、2019年6月23日支付的5000元、2019年6月24日支付的11467.52元、2019年7月6日转账给第三人甘鹏的8 000元(备注: 左某某车款),左某某认为并非转账至其银行卡,且非其指示转账,对该四笔转账系钟某出借款项不予认可。在借条出具之后,左某某向钟某微信转账支付了6920元,左某某认为其中6400元系向钟某偿还借款;钟某认可其中的5000元系偿还款项,对剩余款项不认可,认为系消费支出。
2019年3月28日,钟某在微信中向左某某转账支付2000 元后,对左某某称“这段时间我又前前后后拿了四万六给你了,已经超过31万多了.....”左某某回复称“好”。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钟某与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湘0105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2月22日,因左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某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受理,执行案号(2022)湘0105执1864号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左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在进行了必要的财产查询后作出了(2022)湘0105执186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钟某向执行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左某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自2018年1月3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银行交易流水。经多次沟通执行法院未予开具调查令。
2023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钟某向执行法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左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
2023年4月,因通过蹲点发现被执行人左某某居住在长沙市雨花区懂东山街道黎托社区绿地新里佳苑E3栋二单元1204室,并且被执行人左某某仍然继续使用一辆陆虎揽胜·爱马仕小型越野客车,当前号牌为湘A8777J。经调取车辆过户登记档案该车原系被执行人左某某于2016年4月购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830000元,当时号牌为湘A9C55Z。2021年1月,左某某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该车过户至尹某名下,实际仍由左某某使用。2022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钟某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左某某进行司法拘留,要求查明该车辆仍属于左某某,并在执行中处置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案件结果:在法官将左某某带至法院之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00000元,剩余款项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