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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涉及案外人的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进行一案调解

发布时间:2023-09-24 17:47:03 已被浏览265次

案件名称:湖南隆XX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XX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2)湘0121民初714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湖南隆XX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湖南隆XX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XX公司”)系经营水泥、混凝土等建材的供应商,重庆XX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XX公司”)系建设园林景观工程的承包商,更是保利集团的战略合作伙伴,承包了保利集团旗下长沙保利西海岸建设工程、长沙保利莱莉公馆建设工程长沙保利堂悦建设工程、长沙保利东郡建设工程、长沙保利和光尘樾建设工程的园林景观工程项目。

2020年7月,隆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展开合作,重庆XX公司拟就长沙保利西海岸园林项目向隆XX公司采购水泥,双方初步签订了《曲线景观园林公司水泥采购合同》,就规格、交货地点、合同期限、付款方式(次月结上月货款 70%)、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初步约定。合同签订后,隆XX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供货,所供货物也均经重庆XX公司签收且早已投入使用,物化在涉案项目中。而重庆XX公司却从一开始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但隆XX公司基于对重庆XX公司的信任,且考虑到重庆XX公司系保利集团的战略合作伙伴,规模、体量较大,仍继续与重庆XX公司合作,并更深入的开展合作。

2020年12月,隆XX公司又与重庆XX公司签订了《曲线景观园林公司采购合同(砂、碎石、水泥 )》,将合作范围扩大,虽该合同仅就长沙保利茉莉公馆工程项目拟定了碎石、河沙、机制砂等建材供应,但在合作过程中,隆XX公司应重庆XX公司需求,携同关联公司(即第三人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隆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联合为重庆XX公司承包的长沙保利西海岸建设工程、长沙保利茉莉公馆建设工程、长沙保利堂悦建设工程、长沙保利东郡建设工程、长沙保利和光尘樾建设工程予以供货,共向被告发货 4257937.26 元(具体供货明细见附表)。同时,为了更好的开展合作,重庆XX公司于 2021年5月18 日又与隆XX公司补充签订了两份《2021-2022 年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湖南隆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设备战略合作协议》达成了战略合作框架,约定隆XX公司及第三人长期向重庆XX公司供货。

合作期间,隆XX公司出于对重庆XX公司信任,一直如约按时向重庆XX公司提供货物,重庆XX公司也本应如约付款,但重庆XX公司却一次又一次的辜负原告的信任,仅偶尔向隆XX公司支付小部分零星货款(如5万、10万)。无奈之下,从2022年2月开始,隆XX公司及第三人逐步停止向重庆XX公司供货,并找重庆XX公司对账结算,重庆XX公司也因此与隆XX公司及第三人整体对账结算。经隆XX公司、重庆XX公司及第三人共同核算、对账并再次确认(具体详见证据《对账结算单》):(1) 隆XX公司及第三人就长沙保利西海岸工程项目共计向重庆XX公司供货986172.11元;(2)长沙保利莱莉公馆工程项目共计供货 1595139.07 元;(3)长沙保利堂悦工程项目共计供货 907998.07 元;(4)长沙保利东郡工程项目共计供货105206.01元;(5)长沙保利和光尘樾工程项目共计供货 663422元。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一、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将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隆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重庆XX公司立即向隆XX公司支付货款1907005.07元;(2)请求依法判令重庆XX公司以1907005.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的标准向隆XX公司支付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请求依法判决由重庆XX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由于该案涉及第三人,并且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也已经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针对重庆XX公司的诉讼,因此在隆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的调解过程中,将上述第三人追加其中并为一案调解。六方达成一致签署了《一次性和解协议》并由法院根据此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 重庆XX公司应付金额的确认。

经各方一致确认,截止2022年4月30日,重庆XX公司所欠款项名方款项如下:

1、重庆XX公司尚欠隆XX公司款项金额人民币1705356.72元: 隆XX公司尚有1241242元(其中长沙保利堂悦项目差514788元,长沙莱莉公官项目差653895元,长沙保利东郡项目差72559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重庆XX公司。支付该部分货款时,隆XX公司需要提前向重庆XX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挂账:

2、重庆XX公司尚欠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款项金额人民币422848.32元: 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尚有191789.88元(其中长沙保利堂悦项目差159142.87元,长沙保利东郡项目差32647.01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重庆XX公司。支付该部分货款时,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需要提前向重庆XX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挂账;

3、重庆XX公司尚欠长沙隆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款项金额人民币 15000 元;

4、重庆XX公司尚欠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款项金额人民币 327600 元:

5、重庆XX公司尚欠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款项金额人民币 155925 元。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2626730.04 元

第二条 具体还款方案。

1、各方一致同意: 隆XX公司、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隆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五方公司系关联企业或合作公司,重庆XX公司对此知悉。

2、诉讼费用的承担。六方确认,本案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合计 10000 元,该款项由重庆XX公司支付给隆XX公司。

3、分期付款。重庆XX公司应付共计 2626730.04 元货款及诉讼、保全费10000元,按如下期限分期支付:(1)2022年6月30日之面,支付300000元:(2)2022年7月 31 日之前,支付300000元;(3)2022年8月31日之前,支付 300000元;(4) 202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0元;(5)2022年10月31日之前, 支付300000元;(6)2022年11月30 日之前,支付300000元;(7)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00000元;(8)2023年1月31日之前,支付300000元;(9) 2023年4月30日之前,支付236730.04元。

4、收款账户。上述全部款项(即本协议所涉全部款项)由重庆XX公司支付至隆XX公司如下账户, 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隆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重庆XX公司提供委托付款函。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都在一案中得到保障。

意见采纳度:我方的工作不仅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也得到了第三人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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