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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解决执行难,执行养老金账户

发布时间:2023-10-16 09:26:37 已被浏览2554次

案件名称:林萍诉曹森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

案号:(2020)湘0111执2462号

案由:强制执行

当事人:林萍

当事人诉讼地位:申请人

案件背景:申请执行人林萍与被执行人曹森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9日作出(2020)湘0111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萍与被告曹森林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自 2019年12月2日解除。

二、被告曹森林应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林萍支什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69225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1344元减半收取为672元,由被告曹森林承担,并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林萍。

而被执行人曹森林并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林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承办律师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曹森林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

其次,承办律师向车辆管理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但是被执行人在长沙市并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最后,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调取被执行人曹森林的养老金社保账户开户信息。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冻结了部分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部分执行款项。

法院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时,应为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须费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作为被执行人曹森林的收入来源,在留足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后,依然可以被强制执行。

意见采纳度:承办律师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成功执行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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