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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农村宅基地与通行权问题的博弈

发布时间:2023-10-25 09:38:54 已被浏览1403次

案件名称:李甲与李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案号:(2021)湘05民终3348号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李乙

当事人诉讼地位:被告

案件背景:

李甲与李乙房屋前后相邻。1998年左右李甲在李乙老屋前面的责任田处修建了房屋,于2000年3月18日办理了农村集体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坐东朝西,四至为:东面墙外缘0.3m 抵权属线至土坎,南面墙外缘1m抵权属线至显松屋1m,西面墙外缘1.5m抵属线至路2m,北面墙外缘0.3m抵权属线至少春屋1m。后李乙也在老屋宅基地处修建了新屋,李甲房屋南面与邻居李显松房屋之间有一条走廊通道,后李甲未经审批占用通道修建了楼梯间,李甲修建房屋时北面修建了堡坎走廊,与李少春房屋相隔一条排水沟,李乙就从李甲房屋北面的排水沟堡坎通行。2020年左右,因为原通道太窄不能骑摩托车通行,李乙遂想从李甲房屋北面修建的堡坎走廊上通过,但因李甲不同意而一直没有协商好李乙遂在李甲不在家时把李甲房屋北面堡坎走廊与李甲屋前道路之间的排水沟填平,在李甲房屋北面堡坎走廊与李乙屋前空坪之间的排水沟上架起一座0.5m左右宽的桥面通行后李甲要求李乙拆除,但李乙提出李甲修建房屋前在李甲责任田之间李乙有路通行,而李甲修建房屋时占用了李乙部分土地和路且当初说好应为李乙预留通道而不愿拆除双方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李甲遂提起诉讼。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上诉人李甲对案涉石板桥占用的土地不享有物权,物权主张保护。李甲占用李乙一家原通行通道的侵权行为、基于口头协议占用李乙一家宅基地的行为,虽然不是本案审理的对象,但影响到了本案的审理,李甲应当为李乙一家通行提供便利,李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案件结果:

李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点:

李甲与李乙房屋前后相邻,李甲修建的楼梯间及堡坎走廊至今已经二十多年双方并无争议。李甲房屋北面堡坎走廊即使如李乙所述占用了部分集体公共土地,但并未侵害李乙的合法权益,且二十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堡坎走廊所占土地的权属与使用问题一直以来未提出异议。李乙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本案争议发生前该桥面占地属于历史通道以及双方约定李甲应为李乙预留通道的事实,其为了从李甲房屋北面的堡坎走廊上通行摩托车乘李甲不在家时未经李甲同意在李甲房屋北面堡坎走廊与李乙屋前空坪之间的排水沟上架起一座 0.5m 左右宽的桥面通行,行为方式不妥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一方需要他方提供便利时应当友好协商并力求公平合理。李乙为了通行便利,擅自架设案涉的石板桥对李甲堡坎走廊的自主使用存在一定影响,但从现场情况来看因李乙架设石板桥系方便摩托车日常通行,该影响甚微,对李甲的权利行使并无明显妨碍,对于李乙的通行却提供了较多便利,根据上述情况,为了平衡双方生产生活合理需求,维护双方睦邻友好、团结互助的关系,本院就此对双方进行调解,李乙愿意给予李甲适当补偿,李甲予以拒绝致调解未果。综合本案情况,李乙愿意就其对李甲的堡坎适度、合理使用给予适当补偿足以使轻微受损的社会关系复归正常,亦符合公平原则,李甲上诉提出的将案涉的石板桥予以拆除,因有违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意见采纳度: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案件取得圆满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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