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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方沟通与临机应变成功解决庭前调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3-10-30 15:27:06 已被浏览257次

案件名称:长沙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荣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3)湘0103民初907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长沙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原告长沙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系钢材供应商。2021年12月18日,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公司”)安排被告荣某与原告钢贸公司对接,向原告采购螺纹钢等货物,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对运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钢贸公司积极履行供货义务,按照被告建设集团公司要求,将价值 1834160元货物及时装车并送往指定地点,但因项目收货方的要求,货物到达指定工地以后被退回了部分货物,从而原告钢贸公司实际只供货了 97014元的货物,且此后,被告建设集团公司再未让原告钢贸公司继续供货。至此,原告积极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垫付运费 3740元,但被告建设集团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及运费,已然严重违约因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一直是安排被告荣某与原告钢贸公司对接,自合同履行以来,原告钢贸公司也常向被告荣某催款2023年4月 26日,原告钢贸公司再次找到被告荣某催款,经双方核算对账,被告建设集团公司尚欠原告钢贸公司货款(不含税)87129.76 元未支付,与此同时,被告荣某自愿向原告钢贸公司出具了《欠条》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且自愿加入涉案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中,并保证于 2023 年 5月份之前付清剩余货款,如未按期付清,除支付利息之外,被告荣某还将承担原告钢贸公司主张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现付款期限早已过去,但两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钢贸公司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以为是按照正常程序办案的诉讼,却在临时出现了新情况,被告荣某并未在诉前调解阶段主动与我方进行调解,却在开庭的前一日与谷德法律团队联系,表明其不希望本案另一被告建设集团公司开庭参与诉讼,强烈要求开庭前与我方进行调解并向我方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本案另一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与原告钢贸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章疑似被告荣某伪造,如进入诉讼程序,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会在之后对公章进行鉴定并追究荣某的刑事责任。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一、通过多方沟通,达成庭前调解的合意。

要想达成庭前调解的一致,需要原告、被告、法院三方的确认无误。并且由于荣某本人在外地,开庭当日也返回不了,天心区人民法院也并不具备多元调节方式,没办法线上线上调解,这些也让庭前调解变得复杂。首先,谷德法律团队第一时间询问了当事人钢贸公司对于调解的意见,当事人钢贸公司虽然对调解的便利性感到认同,但是仍心存疑虑,担心少了一个追究责任的主体,加上被告荣某账上没有存款,即使调解协议签订了欠款也追不回。于是,出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谷德法律团队与荣某进一步沟通,让其提供一个更加具有可信力的方案,在多次沟通之后,被告荣某表示委托其堂弟作为诉讼代理人代替其签字,并且愿意在调解前先付大部分款项,钱款到位,再签调解协议,其堂弟对剩余的欠款提供担保。该项方案得到了当事人钢贸公司的认可。最后,与法院沟通。谷德法律团队打电话给法官,表明了原被告对于调解已经达成了一致,并且告知了被告荣某委托其堂弟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谷德法律团队对于委托手续欠缺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被告荣某先自行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通过传真的方式发给其在长沙的堂弟,再由堂弟签署。最终与法院达成的文书,也由其堂弟代签,之后被告荣某再来法院补充签字。法官也表示认可。

二、遇到新问题,临机应变,妥善处理。

调解当日,也就是开庭当日。原定被告荣某与其表弟的授权材料在上午准备好,争取在上午调解完毕,以免拖到下午开庭。但由于法官上午临时有事,法官表示,如果时间来不及,庭审程序照样进行,开完庭再调解。并且被告荣某表弟也仅请了上午的假,这导致庭前调解一度无法进行。在谷德法律团队的沟通和坚持不懈之下,最终还是克服了多方困难,进行了庭前调解。当日,谷德法律团队从中午一直等到法院下班,被告荣某并未按照先前所说优先付部分款项,与法官沟通好之后,调解协议先由两被告签字,等第二天钱付来了,我方再签字,如被告荣某仍未付款,建设集团公司会向法院提交印章进入鉴定程序,等鉴定后依然开庭审理。

案件结果:调解的当晚,被告荣某凑齐金额将大部分金额支付了,第二天,谷德法律团队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顺利拿到法院开具的调解书,内容如下:一、截止 2023年9月13日,被告荣某尚欠原告长沙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87129.76 元,加上原告为此次诉讼财产保全支出的保险费500元,共计87 629.76元。该款已由被告荣某于2023年9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余款37629.76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荣某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其应支付原告为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还应按照月利率1%标准支付未付货款本金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担保人荣弟自愿为被告荣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意见采纳度:当事人看到了谷德法律团队的坚持不懈,表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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