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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期内及时主张权利,当事人权益得到维护

发布时间:2023-11-30 18:04:55 已被浏览271次

案件名称: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经营部与长沙某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案号:(2023)湘0112民初5772号

案由:票据纠纷

当事人: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经营部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2021年5月28日,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恒大旗下项目公司)向被告长沙某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消防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551040624XXXXXX,票据金额:119545.25元)。票据记载可再转让,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6月15日,长沙某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管件经营部。2021年6月16 日,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管件经营部因业务往来又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票据于2021年11月28日到期后,原告某某经营部于2021年12月2日提示付款,但遭到承兑人拒付。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一、因该票据即将超过票据追索期六个月,应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票据于2021年11月28日到期,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提示付款被拒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汇票到期后十日内通过票据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有权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利息,并且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拒绝付款后6个月,如超出该期限,则权利消灭。

2022年5月25日,谷德法律团队代理原告某某经营部在票据追索时效届满前3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住了票据追索时效,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消防公司向原告某某经营部支付票据金额119545.25 元;2、判令被告某某消防公司以119545.2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某某经营部支付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起诉时止暂计利息2125.58 元);3、判令被告某某消防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政策原因,该案没有当场立案受理而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二、有意避开涉恒大公司的专属管辖,不将出票人株洲某某置业公司列为被告。

2022年5月,涉恒大旗下公司的民事案件均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考虑到诉讼成本、诉讼效果,谷德法律决定不列恒大旗下的株洲某某置业公司为被告,只将前手某某消防公司列为被告。如此一类,本案可以尽早进入诉讼程序和办理财产保全。

但某某消防公司应诉后,向人民法院追加株洲某某置业公司为被告,人民法院决定追加。追加后,人民法院又以该案涉及恒大旗下公司为由,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因广州中院无法处理涉恒大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确定由望城法院管辖湖南省内的涉恒大民事案件)。

三、积极推动,稳中求进。

案件在芙蓉法院立案受理时,我方代理原告某某经营部立即向芙蓉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2022年8月10日,芙蓉区法院作出(2022)湘0102执保11454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某某消防公司银行存款12553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裁定经芙蓉法院执行,全额冻结了被告某某消防公司的银行存款。为后续生效判决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案件移送望城法院管辖后,案件进入漫长的立案等待期。谷德法律团队办案律师多次到望城法院催促立案,望城法院都以涉恒大案件太多,只能排队立案为由未予处理。经研究,谷德法律团队以存款冻结即将到期申请望城法院续冻为由,要求望城法院优先立案。经过沟通,望城法院同意立案。2023年8月4日,望城法院作出(2023)湘0102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继续冻结某某消防公司银行存款12553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四、积极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案件开庭后临近判决时,承办法官突然联系承办律师要求我方提供在票据追索期内向芙蓉法院起诉的证明。我方对此感到非常困惑,起诉状上落款的时间是2022年5月25日,明显在票据追索期内。虽然芙蓉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但当前各级法院不当场立案而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情况非常普遍,承办法官可以与芙蓉法院联系核实。现在要求原告提供在票据追索期内起诉的证据,让原告感到十分为难。谷德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决定先前往芙蓉法院了解情况,争取拿到相应的证明材料。在与芙蓉法院立案庭多方沟通后,芙蓉法院最终就本案出具一份《诉前调解告知书》,落款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仍在票据追索期内。

案件结果:望城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长沙某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经营部票据金额 119545.25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利息以欠付票据金额119545.25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自2022年 5月27 日起计算至该票据金额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67元,财产保全费1148元,共计2515元,由被告长沙某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院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某某经营部因商业行为合法取得案涉票据,在汇票到期后十日内通过票据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利息,并且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原告某某经营部在被拒绝付款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在追索期限之内,其追索权并未消灭。因此,原告某某经营部主张被告某某消防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19545.25 元以及以欠付票据金额119545.25 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意见采纳度: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谷德法律团队的观点,当事人的诉求基本上得到支持,并且判决的后续执行也有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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