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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股东打破执行僵局,一次性付清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7:22:31 已被浏览263次

案件名称:湖南某1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邓某、肖某、第三人湖南省某2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

案号:(2021)湘0102民初12980号、(2023)湘0102民初16068号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当事人:湖南某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湖南某1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消防公司”)系长沙某市场的消防器材供应商,公司位于长沙市某市场AXX栋XX号。2020年10月19日,湖南省某2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消防公司”)业务员林某某到某1消防公司门店采购了一批价值43332元的消防器材,某2消防公司于次日向某1消防公司支付了上述货款。本月26日,某2消防公司业务员林某某又采购了一批价值 3292元的消防器材,某2消防公司次日又按时支付了货款。合作关系持续到2021年1月底。在供货期间,某2消防公司主要由其法定代表人邓某通过微信向某1消防公司下达采购订单,由某1消防公司报价某2消防公司确认后告知收货地及收货人信息,某1消防公司按某2消防公司指示通过物流或货车发出货物完成单次供货。合作期间某1消防公司曾多次要求某2消防公司签订后续供货合同,某2消防公司总是找各种借口不提供合同,对某1消防公司发送的对账单经某2消防公司财务核对并无异议,但自1月份供货结束后某2消防公司无故拖延支付货款至今,构成严重违约,并对某1消防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021年7月14日,某1消防公司委托谷德法律团队向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8月31日,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02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某2消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某1消防公司货款254247.22元;二、被告某2消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1消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4247.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某2消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1消防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四、被告某2消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1消防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

然而判决生效以后,某2消防公司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向某1消防公司支付货款,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法院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查询到某2消防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陷入僵局。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一、调取某2消防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通过调取某2消防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查明某2消防公司的股东为邓某、肖某某,二人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99万元、1万元。肖某某认缴的出资于2020年10月18日已到期,邓某认缴的出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尚未到期。截至查询当日,二人的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肖某某在认缴出资的期限届满以后,仍未实缴出资,应当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且由于某2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未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条件,但其未申请破产,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邓某不受出资期限的保护,其认缴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因此,邓某也应当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某2消防公司的银行流水。通过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存在多笔公司与股东来往不明的流水,初步判定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的情形,构成人格混同。

三、整理证据,以某2消防公司的股东邓某、肖某为被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

案件结果:我方针对某2消防公司股东邓某、肖某的起诉一经立案,邓某、肖某即向我方表达调解的意向,最终在开庭前,与我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货款本金254247.22元以及我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一次性向我方支付完毕,我方因此于2023年12月11日向人民法院撤诉,顺利结案。

意见采纳度:在谷德法律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表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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