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05 12:12:12 已被浏览1174次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诉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过湖南郴州中院审理判决张某偿还李某本金760余万元、利息360余万元,陈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湖南某地产公司及分公司以某地产项目20%的股份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地产项目部分房产及全部银行账户,并从分公司账户划扣银行存款300余万元。
案外人胡某认为法院查封及划扣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错误,认为案外人胡某占项目80%股份,绝大部分资金都是案外人及隐名股东的财产,法院只能执行20%股份,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办案】
律师团队接受执行申请人李某委托后,经过对涉案中院判决、高院裁定分析,认为案件虽然复杂,但是仍然有利于李某,提出答辩意见,即分公司财产依法属于公司所有,案外人胡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分公司存款属于案外人所有,地产项目20%股份本质属于项目资产。
经过提交证据、听证会,最后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胡某的异议请求,支持律师法律意见,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