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08 09:53:07 已被浏览222次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案由:故意伤害
当事人:杨某某
当事人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
案件背景:2023年12月中旬,当事人杨某驾驶大型货车在广东省东莞市某一道路行驶时,潘某某驾驶大货车从左侧超车并剐蹭了杨某驾驶的车辆。杨某某遂驾车追赶潘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在前方红绿灯路口截停了潘某某,并敲潘某某车门要求其下车理论、查看情况。潘某某下车后,潘某某不承认剐蹭了杨某某驾驶的车辆。起先,潘某某跟随杨某某去看杨某某车辆剐蹭痕迹,但走到中途时(接近潘某某车辆尾部时),潘某某不愿意去看剐蹭痕迹,杨某某遂用手推潘某某去查看剐蹭痕迹,双方因此产生了推搡、拉扯。推搡、拉扯过程中,潘某某坐倒在地。潘某某倒地后,杨某某未触碰潘某某。潘某某随后爬起来,声称要回车内报警。杨某某称报警没问题,也返回车内等待出警处理。
潘某某当然入院检查,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续进行了手术。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的伤情构成了轻伤一级。后续,当地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杨某某刑事拘留。杨某某的亲属寻求法象律师的帮助,要求维护当事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争取无罪或从宽处理。
二、法象律师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及主要观点
1.本案难以认定杨某某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不宜认定为犯罪。
本案双方有偶发的纠纷背景,被害人有不愿意去查看车辆刮擦痕迹的情况,这是杨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推搡、拉扯的原因。杨某某推搡、拉扯被害人的目的不是为了伤害受害人,而是为了与被害人一同去确认两车刮擦的交通事故。推搡、拉扯过程中,被害人的确因杨某某的推搡、拉扯倒地,但某某明显没有伤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另外,本案也难以认定杨某某具有伤害被害人的间接故意。因为这需要以杨某某已经意识到或者应当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为前提。是否已经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应根据普通人一般的生活常识进行判断,不能脱离生活实际。平心而论,受害人在推搡、拉扯中倒地,并且造成轻伤一级的损害结果,明显超出了一般人的预期,一则是没想到受害人会倒地,二则是没法想到会造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即便是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换作是杨某某,在那种情况下也难以预见,假如哪一天遇到类似的事情,只怕也难以洗脱罪责。本案认定杨某某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理据充足,但作为犯罪处理,确属矫枉过正。根据刑法谦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共识,也不宜认定杨某某具有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2.受害人造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具有极大的偶然性,除足以否定杨某某犯罪故意的认定之外,还应当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的从宽处理。
本案中,受害人本身的体质(骨密度等一些相关指标)也影响到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63岁刚刚步入退休年纪,也不是七八十岁以上明显苍老的人,驾驶着运营大货车。这是杨某某与受害人在推搡、拉扯过程中是难以预料的。从被害人下车沟通时的姿势、神态来看,被害人下车时就有腿脚不便的情况,走路踉踉跄跄的,可能被害人有既往病史或者自身体质有潜在问题,这些都具有极大的偶然性。
3.本案宜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刑事和解、消解社会矛盾,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的通知》,选编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该5件典型案例有4案的情形与本案近似,其中第1-3案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明显比本案要重,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捕不诉;第4案对本案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人民检察院未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而该案的伤害手段明显比本案还要恶劣。本案可以促成当事人及家属、受害人的刑事和解,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受害人同意不予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进而争取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4.具体承办过程中,法象律师积极与受害人一方沟通赔偿,并通过公安民警、检察官作受害人一方的工作。
历经近两个月的努力,最终就赔偿金额与受害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法象律师再向检察院申请刑事和解,并邀请检察官出席刑事和解会议。当事人及家属的诉求得以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向承办检察官传达,由检察官就后续处理的意见向当事人及家属进行释法、说明。和解过程中,检察官同意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同意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三、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检察院意见
《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当事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笔者注:需要强调的是,不起诉的当事人仍是无罪的,不会留下刑事前科。)
五、案例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但要求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轻伤以上的结果,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就本案而言,杨某缺乏主观故意,其难以预见一般的推搡、拉扯行为将造成潘某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在杨某难以预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不具备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潘某某的受伤虽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但该鉴定仅对伤害后果作出鉴定意见,并未充分考虑到伤害的形成原因。杨某的推搡的确是受害人骨折形成的原因之一,但受害人自身的体质也是原因之一。如根据生活常识普遍认为不致造成骨折的,应当慎重认定具有主观故意。另外,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的认定,不同的人有时也会有认识上的偏差;尤其是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上,往往难以形成完全统一的观点。这就要考验辩护律师的研究深度和办案能力。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分析、论证赢得办案人员的认同,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