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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决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4 16:39:14 已被浏览197次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大人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理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同时国务院也拟定了《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一、出台背景。

近几年,关于推迟退休年龄的话题人们常常提在嘴边。早在2015年12月,社科院就提出延迟退休可分“两步走”的建议。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延迟退休年龄已是必行之策。恰逢这几年经济、环境等方面并不景气,养老支出应属国家一项重大负担,出台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已势在必行。经过这么多年的预热、宣传,人们对延迟退休年龄也早有预期。因此,此次改革还是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的。

二、政策解读。

1.男职工由原来的60岁退休延迟至63岁退休,女职工由原来的50岁(生产操作岗位)、55岁(技术领导岗位)分别推迟至55岁和58岁。

2.自2025年1月起逐步到达原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每4个月推迟1个月,例如原2025年1月至4月退休的职工,推迟1个月;2025年5月至8月退休的职工,推迟2个月;以此类推。

3.1976年9月以后出生的男职工,都是延迟3年退休;1981年9月以后出生的女职工(技术领导岗位),都是延迟3年退休;1984年11月以后出生的女职工(生产操作岗位),都是延迟5年退休。

三、公务员与普通职工的区别。

很多网友在传播和议论,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与普通职工不一样。这其实是一个误解。目前,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普通职工都适用统一的退休年龄标准。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的确有特别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批准公务员提前退休。而对于普通职工而言,虽然也可以提前退休,但条件更为苛刻,必须要达到原来的法定退休年龄(也就是男性60岁,女性50岁或者55岁),且已经缴满最低缴费年限。

国家调整了法定退休年龄后,也可能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毕竟在劳动义务这一项上,应当保持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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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四条 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第九条 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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