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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德律师代理的长沙某公司建设工程重大疑难复杂案(重审)今日开庭

发布时间:2019-02-28 18:23:16 已被浏览2836次

长沙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刘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重大复杂疑难案(重审)今日开庭

今日上午,长沙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刘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重大疑难案件(重审)在法院开庭,法院专门就举证、质证。打官司的核心就是证据,谷德律师代理的长沙某公司提交了十七组证据,分别就自己的本诉抗辩理由、反诉请求进行举证,并且对施工企业、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进行了质证,提出了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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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3年3月,长沙某公司(发包方)与某建设公司(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其中刘某作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约定了工期、工程包工包料、工程款结算(据实结算)。2013年6月,刘某将工程履约保证金80万元支付给长沙公司,随后长沙公司与刘某签订《履约保证金返还协议》称刘某作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已经将工程保证金支付给发包方,随后长沙某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刘某。

2013年8月开始,长沙某公司陆续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又因刘某称其是挂靠在施工企业、若走公账先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再转付给刘某,则施工企业要收取刘某的管理费,且时间周期长,随后长沙某公司已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刘某,且认为刘某作为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施工企业收取工程款。

2014年末,涉案工程竣工,但是施工企业一直未组织竣工验收、勘验,也未通知发包方进行验收,仅仅提交由其施工企业单方制作的《竣工验收记录表》(但没有验收结果)。

2015年初,施工企业与长沙某公司签订《关于工程款决算付款的补充协议》,工程款项共计1833万元,对前期已经支付工程款进行了核算(950万元),同时对尚欠工程款项的支付期限、时间进行了约定。

另外,涉案工程中,长沙某公司还与刘某(施工企业负责人)签订了1号栋、2号栋、3号栋房屋的外墙装饰、油漆工程协议(公车款约60万元),同时刘某还有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长沙某公司,长沙某公司支付租金。

【一审裁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600余万元及利息300余万元】

2017年,原告某建设公司(施工企业)以长沙某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700余万元及巨额利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截止原告(施工企业)起诉时,长沙某公司尚欠施工企业工程款600余万元。

2、对于长沙某公司(发包方)提出的在2015年初签订《关于工程款决算付款的补充协议》后通过刘某个人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程款50余万元的抗辩理由,因未提供证据证实刘某有权代替施工企业收取工程款,故不予支持。

【谷德律师临危受命成功代理二审】

谷德律师代理被告长沙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二审案件后,经过认真查阅案卷、分析案情,认为案件代理难度非常大,但是既然接受委托,就要秉承谷德律师的宗旨“要像狼一样,狠狠扑在案子上,尽一切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过谷德律师数十多天的研究、分析、搜集对上诉人有利证据,终于在上诉期的前一天及时提出上诉,确定上诉方案。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谷德律师诉讼方案奏效】

二审开庭前、庭后,谷德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了法律意见、提出了相关证据。

(1)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至少连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刘某都未依职权追加被共同被告,而刘某是本案关键当事人,无论是代表个人或是施工企业事实上都收取了发包企业的款项,款项的性质及去向刘某最清楚,所以不把刘某作为案件被告或第三人,根本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公平裁判。

(2)发包企业在一审中主张抗辩的50余万元的确系工程款。而一审原告为了案件事实混淆,将长沙公司与刘某个人签订的其他外墙装饰协议、油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搅乱在一起,认为50余万元系支付这些刘某个人与长沙某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本案工程款无关。

但是经过谷德律师认真分析,发现施工企业在一审中所提供的外墙装饰协议、油漆协议、租赁合同的确存在,但是其对应的款项早已经结清,与该50余万元无关,该50余万的确是发包企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只是通过刘某个人而已。

(3)谷德律师认为,案件的关键是原一审是否存在遗漏关键当事人,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清?涉案50余万元款项的性质,而证据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涉案的外墙装饰协议、油漆协议、租赁合同所涉的租金、款项是否已经支付?

除了上述法律意见后,谷德律师还不断与承办法官沟通,经过反复努力,最后二审发回重审,让案件有了大转机。

【谷德律师积极准备重审,提出反诉,申请工程鉴定】

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后,谷德律师接受委托继续代理该案件,同时积极为重审案件做准备,积极跟踪案件进程,待案件具体分配到具体法官后。

1、立即向重审案件承办法官提出追击刘某为案件第三人的申请。理由(1)长沙中院的民事裁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遗漏案件关键当事人。(2)刘某是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与本案具有重大利害关系,而刘某收取长沙某公司的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工程款,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不追加刘某,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无法公平裁判。

2、立即向法院提交《反诉状》,以建筑公司(施工企业)为被告,刘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为第三人。(1)请求确认《关于工程款决算付款的补充协议》无效;(2)要求承担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对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2)要求施工企业支付发包企业自行修复工程垫付费用。

3、立即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并且对刘某、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虚构工程量、虚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同时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今日法院专门就举证、质证环节进行开庭,当事人几方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谷德律师相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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