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02 11:08:50 已被浏览3907次
2018年12月份,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颇受社会高度关注,对于晋安区检察院认定赵宇属于防卫过当进而作出的“有罪但不判刑”,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发酵。
昨日(2019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指示对赵宇案重新审查,随后福建省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晋安区检察院作出“绝对(法定)不起诉”,认为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再次将社会对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和渴望推向合法、无罪的顶峰。
【案情摘要】
李华与邹某(女,27岁)相识但不是太熟。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二人一同吃饭后,一起乘出租车到达邹某的暂住处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楼,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李华强行踹门而入,殴打谩骂邹某,引来邻居围观。
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
李华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朝李华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华,被邹某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
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赵宇“防卫过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8年12月27日(事发次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对赵宇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2018年12月29日,晋安区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宇刑事拘留。
2019年2月20日,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2月21日,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最高检察院指导、福建省检察院指令福州市检察院重新审查,赵宇无罪】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检察院指令福州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指令晋安区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2019年3月1日,晋安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何为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谷德律师认为:
1、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不认为是犯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即无罪,检察院应当/必须不起诉。法律定性是“无罪”。
2、相对不起诉,也叫“酌定不起诉”,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的人,检察院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结果上是“不需要或免除刑事处罚”。法律定性是“有罪”,但不判刑。
3、晋安区检察院首次对赵宇作出的就是“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虽然在结果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仍然认定其有犯罪事实存在,只是因防卫过当,情节轻微,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检察院经重新审查后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即无罪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法律定性是“无罪”。
【赵宇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属于有罪但不判刑,还是无罪?】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赵宇“为阻止李华继续殴打邹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性,属于符合正当防卫
本案中,李华强行踹门进入他人(邹某)住宅,将邹某摁在墙上并用手机击打邹头部,其行为属于“正在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情形。赵宇在这种情况下,上前制止李华殴打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李华继续殴打邹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性,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
2.赵宇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1)从防卫行为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过程中始终是赤手空拳与李华扭打,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仅是阻止、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情急之下踩了李华一脚,虽然造成了李华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防卫的手段、打击李华的身体部位、在李华言语威胁下踩一脚等具体情节来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从行为目的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与李华发生扭打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李华倒地后仍然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遭李华殴打的现实危险,赵宇在当时环境下踩李华一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必要的限度”内。
结论: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法律定性是无罪,不属于有罪但不判刑情形?
【为赵宇案平反的背后意义】
1、有利于鼓励见义勇、弘扬社会正义,推进法治建设,培育良好社会风尚。
认定赵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实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既守护公平正义,又弘扬美德善行,最终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2、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司法担当。赵宇案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时对错误的司法结论作出纠正,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担当精神,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3、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由于《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正当防卫尺度很难把握,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案例形式进一步廓清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这次检察机关对赵宇案撤销原相对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也是参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同时,此案从防卫过当纠正为正当防卫,又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标准,可供类似案件处理时参考借鉴,可以说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谷德律师分析背后“猫腻”】
从网传的事实来说,赵宇案早该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但为什么正义的到来总像挤牙膏,不能正常及时到来?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晋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业务水平不够?
显然不是的。赵宇案的认定并没有那么难,可以说是界限分明的(远不及昆山反杀案)。即便是承办检察官业务水平低,但这种有影响力的案件,肯定是慎重讨论的结果,而不是某个人的决定。
可以说,晋安区检察院肯定知道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但基于某种原因,选择了酌定不起诉。而这个原因,大概就是刑事诉讼体制本身的问题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从监督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兄弟关系」。
在刑事案件审判实务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不会单纯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本身,总要考虑合作伙伴的利益,长久以来已经形成了一种办案恶习。
故而,实务中可以不羁押的当事人持续羁押,无罪的案件变成免于刑事处罚案件,罪轻可不诉的案件变成缓刑、实刑案件……
结论:现行刑事诉讼体制需要在这方面进行变革,促进办案机关之间建立一种单纯的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的业务关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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