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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先签(劳动)合同再进场,农民工权益保护进入新时代

发布时间:2019-03-02 15:27:05 已被浏览3981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昨日施行

“先签(劳动)合同再进场+“实名制管理

农民工权益真正进入新时代

昨日(3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的颁布《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始正式施行,这无异于给我国广大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吃下一颗定“薪”丸,农民工权益保护进入了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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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德律师认为,该办法的出台无论是对建筑企业或是建筑工人均具有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一、何为“实名制管理”?”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先签(劳动)合同再进场+………“

实名制管理主要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即建筑企业(包括包工头)招用建筑工人不仅要记录工人的姓名,还要记录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等。

二、为何要在建筑行业实行“实名制管理”?

谷德律师认为,《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实行的的主要原因应是:(1)规范混乱的建筑行业秩序,让建筑行业的管理、运行引导至合法、有效的轨道上;(2)特别针对建筑行业是农民工集中区域,劳动争议大、工伤工亡频发领域,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的困境提出了治标治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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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名制对建筑企业有哪些实质性影响

1、表面是增加建筑企业管理成本,但从实质效果及长远效益看,是减少建筑企业、包工头与农民工劳工纠纷,进而减少诉讼成本、管理成本和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建筑行业的管理混乱局面。实名制管理是建筑企业、施工企业、包工头解决管理混乱的基石,特别针对建筑行业的“项目分配不合理”、“管理层级混乱冗长”、责任不明,工人维权困难等问题是一剂良药。

3、有利于明确企业管理责任,有利于减少劳务纠纷。能促使建筑企业增加自有团队的工人数量进而真正走向专业化建筑、专业化施工进程。就施工方面而言,实名制管理能够保障施工企业、包工头与农民工、实际施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防范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安全生产和质量。

4、有利于农民工再次就业、安全就业。实名制管理不仅将签订劳动合同等信息纳入管理平台,更将从业经历、建筑行业经验、奖惩信息等纳入信息平台,则无疑会给农民工结束本次劳动后再次就业提供便利,对建筑施工企业招聘农民工、农民工找活干提供便利。

四、建筑行业的实名制管理将是农民工的春天,农民工维权将跨入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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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虽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大力治理,但建筑业一直仍是欠薪、工伤工亡的“重灾区”。建筑领域长期采用“包工头式用工”,通过层层转包、劳务分包,将原本建筑企业应承担的支付薪酬等法定责任最终“转嫁”到包工头身上。如此不规范建筑领域必将在建筑行业,导致业主、开发商、承建商、分包商、劳务公司、大包工头、小包工头、带班之间形成一层欠一层、农工最委屈的局面,也成了一笔笔“糊涂账”。

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味着所有建筑工人信息必须录入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包括建筑工人的工资情况、培训记录等。这正是预防、解决欠薪难题的关键一步。

实名制管办法的实施,也将从实质上规范建筑企业、包工头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从而保护了农民工应获的劳动福利、工伤待遇等权益。

结论。谷德律师认为,随着《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切实实施,建筑行业管理、施工必将进入专业化道路,尤其对农民工薪酬待遇、工伤工亡待遇的保护必将进入新时代,对建筑企业、包工头、农民工等群体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摘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9〕18号    2019年2月17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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