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07 23:26:30 已被浏览20279次
转业军人首长遭遇债务人一夜失联,巨额债权面临维权无门
【案情摘要】
2018年底某日,谷德律师突然接到了某军队转业军人首长张某电话并得知张某遭遇到突发事件。在其不知所措之时从军人老战友得知,原来部下军人现为谷德律师,随第一时间联系谷德律师。据转业军人老首长称突发事件的原因要从两年前他从部队转业后购买一套二手房说起。
2015年4月,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因政府政策原因房屋(按揭贷款方式)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随约定先付部分房款20万元就可住进房屋,待符合政策后再办理过户手续。随后张某向刘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
2017年10月,刘某(卖方)向张某(买方)借款50万元用偿还涉案房屋银行贷款以解除银行抵押,待张某公积金贷款直接到达刘某账户后两日内归还借款,且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月。随后张某出借50万元款项给刘某,有《借条》为证。
2017年11月,张某的公积金贷款直接到达刘某账户,双方同意以此前借款利息5.5万元抵扣购房款,至此双方购房款结清,同时刘某提出还想再延续借款几个月并愿意支付利息,老首长后同意还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4月。
2018年4月将至之时,刘某(卖房人)突然消失。经多处打听获知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刑事拘留于长沙市某看守所,老首长几经追寻无果。
【谷德律师临危受命,准确制定诉讼策略帮助转业军人首长维权】
谷德律师详细了解转业军人首长陈述的案情后,根据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分析了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诉讼策略的评估,通过与老首长的沟通认为张某只能通过法律维权1。最后老首长决定聘请谷德律师代理其案件。
【起诉前搜集证据、尽职调查、全面把握事件动态】
谷德律师在接受老首长委托后,立即启动诉前准备工作:
(1)诉前证据搜集、尽职调查等事宜;
(2)专门驱车前往办案机关(芙蓉区公安局某派出所、检察院)了解被告刘某涉案情况;
(3)谷德律师精确制定刑民交叉案件的特别诉讼方案、争取民事案件有利管辖、将老首长维权成本降到最低。
【遭遇刑民交叉案件,法院送达、开庭受到重大阻碍,面临巨大挑战】
挑战1:法院前往长沙市某看守所向被羁押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资料时受阻。看守所的强势作风直接把法院法警拒之门外,仅以“案情复杂,其他人不能接触嫌疑人,刑事案件优先,民事中止”等理由将法警拒之于门外。
挑战2:雨花区承办法官获知法警送达程序受阻、同时与刑事办案机关交涉受压、向院领导汇报无解的情况下极力劝导律师当事人撤案,且承诺“全额退费,中止诉讼时效,诉权不受影响”。
【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谷德律师从未放弃】
接到法院劝导撤诉情况下,谷德律师并没有给张某(转业军人老首长)做撤诉工作。因为律师认为退役军人已为国家、人民利益付出太多了,如今退役了,其权利应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这也是国家成立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目的所在,是习主席让“军人”成为受社会尊崇职业的基本要求。同时本身就是退役军人的谷德律师也太能理解这种感情了,毅然决然地选择直面压力,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永远是第一位的。
【谷德律师顶住各方压力,穷尽一切办法解决难题】
在陪同法院法警送达程序遭拒后,法院劝导撤诉情况下,谷德律师仍然坚持穷尽一切办法帮助当事人维权的原则。
(1)谷德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与其领导沟通送达事宜,并找到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进行协调、法律监督。看守所先是以“看守所接受法院送达转交给被羁押嫌疑人此前没有先例”仍是拒绝,但谷德律师详细说明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所涉民事诉讼案件、看守所有义务转交送达等法律规定并进一步沟通后,看守所同意在办案机关许可后可以转交送达。
(2)谷德律师继而前往刘某涉罪案承办机关长沙市检察院沟通,得知案件已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随后律师再前往公安机关沟通刘某所涉民事案件并非刑民交叉、不同法律关系等,最后公安机关同意法院送达。
(3)在与刘某涉罪案件承办公安机关沟通并获得其同意后,谷德律师立即将该好消息反馈给法院法官,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官继而又与公安机关沟通顺利。
(4)雨花区法院再次派出法官、法警前往长沙市看守所送达,本次送达在此前与看守所、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基础上,顺利送达,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后续进行。
【谷德律师经过努力,终于为当事人迎来了艰难的开庭日】
经过谷德律师不懈的努力,案件虽然没有如期在看守所开庭,但是开庭时间毕竟确定下来,律师收到了法院的《民事案件开庭传票》定于4月2日开庭。
2019年3月28日,律师接到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不变,定于在法院审开庭。
2019年4月2日,当事人期盼已久的开庭时间终于到来,老首长特意请假前来参加庭审,悬着的心总算得到些许安慰。
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参加开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且被告也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庭审。
庭后,当事人满怀感谢地对谷德律师说“你们律师真负责、真专业”。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问题的批复》
公监管〔2005〕132号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在押人员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同时经办案单位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回所。如果在押人员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宜离所出庭,看守所可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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