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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五)》出台,禁止关联交易、保护小股东利润分配权,董事(长)被提前解雇补偿制度首次入法

发布时间:2019-04-29 12:01:12 已被浏览3749次

《公司法解释(五)》出台

禁止关联交易、保护小股东利润分配权

董事(长)被提前解雇补偿制度首次入法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解释(五)》(以下简称《规定》),就股东权益保护、对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与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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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司法解释的政治意义:优化公司法治环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软实力、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保护投资者权益是我国《公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为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职能,平等保护各方主体权益、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出台司法解释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和生产生活秩序,增强市场交易的可预见性,对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一、禁止大股东进行关联交易,注重结果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同时扩大小股东代表诉讼范围,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近年来,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21条仅对于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有关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相关行为人)往往会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而进行抗辩。

《公司法解释(五)》强调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结果上存在不公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依然可以主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行为中,在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而公司不起诉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

二、董事(长)被提前解除的补偿金制度首次入法

董事(长)虽然是公司的高管,对公司的发展、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的理念,董事也是根据股东会产生的,所以股东会有权利提前、随时、无条件解除、解聘、解雇董事。《公司法解释(五)》之所以尊重股东会决议,不支持董事的“任期前解除无效”抗辩理由,本质在于引导社会、公司注重公司治理、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行中的作用,也是一种法治理念的体现。

但是董事(长)被解除就存在补偿问题、如何补偿、补偿标准问题。有的董事作为职业经理人、职业高管,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了贡献,有些公司通过内部《公司章程》、《公司制度》等进行约定,但是总觉得有些“名不正言不顺”。

《公司法解释(五)》正式将董事提前被解雇的补偿金制度确立下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法律顾问、公司在探索董事补偿制度中指明了思路。即要注重《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聘用)合同》约定、董事薪酬等因素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三、只要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应该及时进行分配,最长不超过一年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直接融资的主要对象,依法维护股东权利,是依法保护营商环境的条件和基础。而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的限制,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

《公司法解释(五)》从中小股东利益出发,首先从利润分配请求权方面着力保护公司股东权利。进一步提出了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明确公司至迟应当自作出分配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充分保护股东权利。

四、公司股东内部发生僵局、争议,提倡内部消化、内部调解,尊重公司内部分歧解决机制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产生重大分歧,导致公司僵局时,只要尚有其他途径解决矛盾,应当尽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以维持公司运营,避免解散。

解决公司僵局一般采取股东离散方式来避免公司解散,但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人合性特征,股权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较为困难,通过在诉讼过程中指引股东协商解决分歧,以调解方式解决股东退出问题,对于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有特殊的意义。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法释〔2019〕7号

第一条  【对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谷德律师备注: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  【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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