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29 20:29:57 已被浏览18111次
习近平签署《特赦令》,庆祝建国70周年
彰显法治与盛世,体现人道主义
【法治动态新闻】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哪九类服刑罪犯可以特赦?】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4、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5、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7、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8、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9、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为何对这些特定罪犯特赦】
1、对第五类(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罪犯特赦,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2、对第八类(丧偶、残疾女性)罪犯特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性的特殊关怀,有利于纾解这类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或者身体有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抚养方面面临的特殊困难,易为社会所理解和支持,也有利于她们感恩党和政府,妥善照顾家庭,积极回报社会。
【不得特赦人员情形】
虽然以上九类服刑罪犯可以特赦,但是也有限制,对于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剩余服刑刑期较长(10年或无期徒刑)、暴力犯罪(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防火/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涉黑/毒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不认罪悔过等情形的,依然不得特赦。
【特赦的依据】
1、历史传统依据。
我国古代自唐代起就有“盛世赦罪”“新君即位特赦/大赦”的历史传统。
2、建国历史制度及革命依据。
(1)第一次特赦(建国10周年)末代皇帝溥仪等战犯。
1959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12月4日首批特赦释放战犯33人(伪满洲国皇帝溥仪、杜聿明、王耀武、溥仪、宋希濂、曾扩情等人)、刑事罪犯12082名。
第2~6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和1961年12月25日,特赦118名战犯。1963年4月9日、1964年12月28日、1966年4月16日,特赦145名战犯。
第7次全国特赦战犯。1975年3月19日,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并予以公民权。
2015年第八次特赦。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建国后国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3、国际惯例。国际上存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
4、法律依据。
1954年《宪法》颁布后,都规定了特赦、大赦制度。
《宪法》(2018年)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八)决定特赦。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特赦的目的】
为庆祝建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
【建国70周年特赦的意义】
1、有利于彰显国家政府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仁政,树立新时代盛世伟邦形象。
2、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3、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谷德律师评析】
1、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从法律意义讲上是依法特赦,依法执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
2、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的肯定,是法治、民主的彰显。
3、对特定犯罪进行特赦,是遵循古代历史传统(盛世特赦),也是对建国后特赦战犯制度的延续,更是一种德治和仁政。
【谷德律师建议】
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家属,家属要尽快聘请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请对犯罪情况进行审核,争取利用特赦时机进行免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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