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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得不知道的民商事合同效力知识,最高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9-07-05 16:37:38 已被浏览1729次

无论是买还是卖,是搞实业还是做贸易,又或是做互联网相关行业等等,处处都存在着合同。然而一份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如果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这些你都知道吗?近日,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从三个方面详细释明了关于民商事合同效力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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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未生效合同是欠缺生效条件的合同,包括欠缺约定生效条件和法定生效条件两种情形。

欠缺法定生效条件即未予批准的情形。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二是当事人负有报批义务。合同对报批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此时尽管整个合同未生效,但有关报批义务以及专门针对报批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独立生效。

三是不具有实质拘束力。合同未生效毕竟属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别于生效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请求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实践中效力待定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欠缺行为能力或代理权、代表权的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行为。要区别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合同主要是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为必要,故无权处分合同本身是有效的,而无权代理行为除构成表见代理外原则上属于效力待定。另一方面,在无权处分中,义务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为。而在无权代理行为中行为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行为。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从事了某一行为后,公司经常以其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法定代表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此时关键要看盖章的人在盖章时是否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将重点放在公章的真伪问题上,迷失裁判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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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有哪些?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应予返还的财产性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当事人仅请求返还财产,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发生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增值或者贬值部分的返还责任;返还货币的,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款项用途、获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标准。当事人在请求返还财产的同时还请求损害赔偿的,此时返还财产原则上仅指返还原物或者本金,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再考虑前述的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受让人行为与财产价值变化的关联性以及款项用途、获利情况等因素,准确认定责任范围。

 【合同效力法律问题延伸】

四、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①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②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③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①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②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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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总则》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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