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3 11:47:36 已被浏览7681次
中共绍兴市委政法委员会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联合通告
2019年7月11日
为依法严惩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打击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绍兴市公检法等部门将联合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惩治拒执行为,人民法院集中移送侦查、公安机关集中侦办、检察机关集中批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集中审判。
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行为将予以重点打击:
1.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恶意出租或者拒不腾退房地产,导致司法拍卖受阻的。
3.拒不交付财物、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得到房屋拆迁费、征地补偿款或者其他来源的收入后,仍未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
5.将财产隐匿、转移至亲属或者其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虚假异议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侮辱、围观、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器械、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执行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执行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
9.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财产无法执行的。
10.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11.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12.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三、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涉嫌犯罪人员,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义务,争取从宽处理。
四、申请执行人有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及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证据。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和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的财产线索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悬赏金。
特此通告。
【谷德律师点评】
在全国各级法院执行大会战的紧要时点,绍兴市的这则《通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浙高法〔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的具体贯彻落实,是为打破当前执行难僵局的亮剑之举,是浙江司法系统勇于探索破解执行难的重要实践成果。
谷德律师结合丰富办案经验体会,浙江省的执行举措虽还有很多要完善之处,但是当前若能有效落实,誓必会给执行工作提供强大支持,对被执行人形成巨大威慑,有力缓解当下执行不力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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