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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释疑:为何杭州“7·30”奔驰车主致5死7伤案件只判6年

发布时间:2019-07-16 09:57:43 已被浏览751次

【案情摘要】

7月15日今天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杭州“7·30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搭乘陈某某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出发,驶往其位于文二西路德加公寓东区的住地。当日19时05分许,左转弯指示信号灯变为绿灯后,陈某在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陈某在处置过程中,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当车辆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通行的蔡某带倒。之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小型轿车之后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此后,肇事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通行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撞击还致使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蔡某等四人轻伤,罗某等三人轻微伤,石某等四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交通肇事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综上,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网友质疑】

判决公布后,联想到最近发生的“玛莎拉蒂车主醉驾致人死亡案”,网友认为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竟然只判处6年有期徒刑,质疑量刑过轻。

【最高法回应】

对此,最高法在最高法机关报内作出回应:

这个案件之所以如此判决,根本原因有三:

第一,这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不同。过失犯罪就是主观上不小心,并不是为了故意杀死某个人,或者肆意残害某些人而为之。审查本案事实,这起案件是驾驶人因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的一个严重意外。尽管后果非常严重,教训极其惨烈,但是该情节与经过蓄意谋划后的故意杀人,或者因自身的反社会人格而以不特定人群为残害对象的暴力行为有根本区别。

第二,这是交通肇事,与肆意虐杀不同。交通肇事本质上还是交通事故,只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等情形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即便是从重处罚,也是在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范围内的从重处罚,而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如果这件事并非交通肇事引起,而是行为人针对无辜群众进行的肆意碾压,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种情形下,被告人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第三,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与家属但求一死的情况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念及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系出意外,案发后,其没有逃逸,并积极筹措资金赔偿受害人,且在法庭上真诚认罪、真诚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在交通肇事罪一般的法定刑最高可判七年,且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可能在七年以上量刑的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至于公众严厉批评的司机穿拖鞋的问题,这个只是证明被告人自身存在过失的一个情节,也是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要考虑的一个问题。驾车穿拖鞋是错误的,但是穿拖鞋不必然引起事故,而一旦发生了事故,这种不当驾驶行为最终会体现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上。而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很重要因素,所以行为人穿拖鞋这一行为已经在认定事故责任时进行了充分判断,而行为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经为后续的量刑奠定了基础。所以,谴责穿拖鞋这个行为是可以的,吸取教训更是必然的,但是不能再对穿拖鞋这个行为,进行脱离法律规则的过度解读。
本案与公众关心的另外一起案件河南玛莎拉蒂案也存在显著差异。公众的疑虑在于,玛莎拉蒂案造成死亡的人数更少,是否会比这个案件判得更轻?那起案件现在尚处在侦查阶段,未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公众需要了解的是,醉驾行为单独构成危险驾驶罪,意思是不论其有没有造成事故,只要驾驶车辆时处于醉驾状态,就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是并非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只认定危险驾驶罪。刑法明确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而公安机关的信息披露显示,在玛莎拉蒂案中,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初步定性并非危险驾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然,因为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我们不去对玛莎拉蒂案做什么具体讨论,只是对公众的焦虑作一个简单的回应。
在受舆论关注的重大案件上,公众有一些担心与焦虑,甚至是过度敏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想说,面对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不妨耐心一些,因为:时间和事实,会给出所有疑问以最后的答案。

本文章转载自“人民法院机关报”, 原文地址: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7/16/content_157810.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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