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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敦促在逃人员自首,明确5种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发布时间:2019-07-24 21:04:35 已被浏览3295次

就在今日,公安部召开新闻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深入推进以“打诈骗、抓逃犯、保大庆”为主题的“云剑”行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50名重大在逃人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所有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把握、争取改过自新、宽大处理的重大机会,不要再做“过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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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是有时限的】

《通告》明确,2019年10月31日是最后期限,在逃人员距离最后期限只剩下100天。

【机会是有条件的】

只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是,如自动投案却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不是自首。

问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怎么认定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那么怎么算是“自动投案”】

《通告》规定了5种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一是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

二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三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

四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五是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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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剑”行动,积极举报,重大奖励】

公安机关表示将持续深入开展“云剑”行动,围绕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犯罪问题,不断加大追逃打击力度,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对提供有效线索,为抓捕工作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每抓获1名在逃人员,公安部将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对举报线索或者协助抓捕的群众,公安机关承诺严格保密。

 附:《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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