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6 18:19:43 已被浏览10400次
云南高级法院对孙小果涉黑案启动再审,向孙小果送达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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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孙小果涉黑案最新法律资讯】
今日(209年7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孙小果案的最新进展情况。(1)对孙小果案决定启动法院再审程序;(2)云南高级法院法官向被羁押的孙小果当场送达《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决定书》。
【再审决定书主要内容】
1、客观陈述孙小果自1998年因犯罪被判刑至今所有判刑、坐牢情况
1998年,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孙小果以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
1999年,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
2007年9月,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孙小果有期徒刑二十年,(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
2010年4月11日,孙小果(经多次减刑后)刑满释放,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五个月。
出狱后,孙小果先后担任云南咪兔投资管理公司、云南银合投资公司、昆明玺吉商贸公司等股东,并是原昆明昆都M2酒吧等多家酒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018年7月21日,孙小果受李某邀约,先后组织杨某光、冯某逸等7人赶到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温莎KTV,对王某涛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涛重伤二级,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9年1月,孙小果因故意伤害罪案件已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孙小果系1998年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随后昆明市委、云南省委高度重视,全国扫黑办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2、启动再审理由: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原(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存在:(1)认定事实;(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即二审判决)一并进行审查。
【云南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的意义】
1、决定再审符合《刑事诉讼》规定,有法可依。
1999年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是生效判决、终审判决。但2007年,云南省高级法院又启动再审推翻此前自己作出的判决。2019年7月,云南省高院又对此前自己作出的原再审判决再进行重审审理。法律依据何在?
答:再审程序也称审判监督程序。刑事犯罪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只要经过二审必是终审判决即生效判决。刑事犯罪毕竟关乎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若原生效判决确实存在错误,还是允许进行再审。但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非常困难,既要保障原生效法院的权威性,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争取实现最大的正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启动再审的程序。①法院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再审,前提是法院院长发现原生效判决存在错误而先审判委员会提出。②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权直接决定再审;③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有权提出抗诉。
所以,云南省高级法院可以对自己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启动再审、主动纠错程序,用程序的正义(审判监督程序)来保障实体正义(判决结果),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2、启动再审符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治原则、刑事审判政策和精神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从最初的革命原则(包括革命历史过程的历次军事路线、整风运动、政治路线政策)、,革命理论(马克思主义)到后来建国后的党政原则、改革开放原则,再具体到司法政策。任何一个判决,只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错误、判刑过重、判刑过轻都是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都是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都应该主动纠错,将偏离法律正义的判决拉回来。
法院数次改判、服刑期间犯罪,明显存在不正常现象。孙小果1997年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期间多次犯罪、1998年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1999年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2007年云南髙院进行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这一过程显然存在不正常的现象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权力寻租。
3、启动再审是对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等最朴素呼声、心声的回应,是对全国扫黑除恶政策的落实
一方面,全国目前处于扫黑除恶一片大环境中,而扫黑除恶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司法机关的审判,通过对黑恶势力的审判、判刑,才能达到扫黑、除恶的效果。云南高院启动再审,不仅具有司法意义,更具有政治意义。
另一方面,孙小果案件爆发后,全国社会大众都在关注,媒体及舆论监督也在关注。社会大众普遍性具有最朴素的正义观(坏人必受惩罚,否则就是司法腐败、社会不公),面对一个很多年前的死刑犯(孙小果)突然冒出来投资各种行业、变成大老板,还纠结打人,无疑给社会大众造成“必有猫腻、必有权力腐败”的直觉。云南高院启动再审,也是对社会大众呼声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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