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2 17:06:54 已被浏览4222次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落实中央《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意见》
2019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就7月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引发的[2019]1号文件《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进行发布会,发布了中央从源头治理执行难、加快制定《民事执行法》、提高执行措施等精神。
《意见》包括5个部分,阐述了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意义,就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并要求在《意见》实施过程中全面加强组织保障和工作保障。
一、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一)推进执行信息化向智能化升级。提升查控系统智能化水平。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模式,要紧随信息化浪潮,不断拓宽网络查控范围,提升系统自动化程度,加强不同部门的数据共享,建立囊括被执行人一切财产形式的网络查控系统,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对反馈数据作深度发掘,为执行法官进行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完善“1+2+N”执行信息化系统。健全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以四级法院统一的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等多个执行办案辅助系统为子系统的“1+2+N”执行信息化系统,为法官日常工作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支持。
(二)积极推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做好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目前,国家正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对各个领域的监督,并通过归集各类相关数据,以提前发现并预防跨行业、跨区域风险。人民法院要积极进行平台对接和数据互通,推动将失信信息嵌入各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中,实现信息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拦截。同时,不断完善信用惩戒制度,研究信用分级,探索信用修复,推动完善科学的信用监督惩戒体系。以信用画像构建智慧执行模式。在大数据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模式要勇于创新,积极推动破除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融合,联合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多维度数据挖掘分析,建立信用模型,刻画当事人信用特征,更加直观地为法官执行案件提供智能支持,以便精准采取执行措施,增强执行工作能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
(三)不断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推动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承担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的作用。推动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良性互动。不断探索执行团队化办案新模式。要紧扣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以执行权科学运行为前提,以权责明晰的组织为基础,继续探索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团队化办案模式,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大脑”作用,高效服务于执行管理、支撑执行团队、服务执行决策,提升执行工作效能。
二、突出重点,聚力精准施策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实现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重新定位、再出发,不断巩固工作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专项执行行动,努力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关心的“骨头案”,确保“3+1”核心指标高标准运行,发挥好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职能作用,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多措并举加大产权保护力度,继续保持执行工作高位运行。
(一)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善意执行是传统“善治”理念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在依法执行的同时,对执行工作的新期许和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执行工作中,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执行措施要适度、合理、必要,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对可以分割登记的不动产,协助当事人办理分割登记后,应当解除对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能“活封”的不“死封”;债务人申请变卖查封财产,且变卖价格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价款;尊重当事人意见合理确定财产处置价,当事人认为起拍价过低的,告知其可以参与竞买;拍卖成交前,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及时停止拍卖;拍卖成交后,债务人申请以成交价“赎回”拍卖标的物,并取得买受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要坚持信用惩戒措施威慑惩戒和激励改正的双重功能,进一步细化信用惩戒措施分级,对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对执行效果影响较小,且已经主动纠正的债务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由人民法院依申请撤销其失信信息。要以精细化执行实现共赢,个案执行措施要“量体裁衣”、因案施策,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对企业的再生造血功能,要尽可能采取对债务人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适当考虑被执行人的生存发展。要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最高法院将专门制定善意执行方面的文件,尽早发布。
(二)推进强制执行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已正式被列入立法计划,最高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以过去多年形成的草案为基础,吸收近年执行信息化、执行规范化、执行改革和执行联动方面的成熟经验,围绕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新整合成一部相对比较全面的合成稿,将起草任务分解到月,逐月督促落实,并将每月的完成情况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确保按照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将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加大专项行动力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涉及经济发展与稳定大局的问题,各级法院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将以下几类案件作为重点突破领域,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在今年第四季度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利剑出击。一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扎实做好相关财产刑案件“打财断血”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无缝对接,确保涉案款项及时执行到位,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二是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开展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的专项执行,加大知识产权法院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涉党政机关案件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综治考核、债务纳入预算等方法加大清理力度,确保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年底“清零”。三是加大职务犯罪财产刑案件执行力度,全面查控涉案财产,完善执行与减刑、假释工作衔接,及时将罚没财产执行到位上缴国库。四是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将集中执行与日常工作机制结合,对涉民生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款,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五是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积极探索执行方法,尝试附条件拍卖、国企承接、第三方代建等资产处置方式,维护金融稳定。
(四)构建“诉源治理”机制。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打造现代化的立、审、执一体化,是对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构建“诉源治理”机制,一是要融入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机制。拓宽执行辅助事务社会参与程度,在财产核查、司法拍卖辅助、促成和解、信访化解、综合事务等领域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执行。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智慧法院建设,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网络平台,实现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的在线运行、全程留痕、透明公开。同时要加强监督,明确权限、规范程序、评价质量、分析数据、考核绩效,进行全方位无漏洞监管。二是要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集合法律咨询、登记立案、多元调解、审执衔接、信访化解等功能为一体,充分发挥诉前、诉中调解功能,实现案件快审、快执,拓宽纠纷解决渠道,矛盾化解关口前移,构建一个立体化、全网式的“诉源治理”机制。三是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最高法院充分征求了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全国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各界意见,联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拟于近期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支持律师依法履职,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推动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更好开展。
(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法律白条”曾是困扰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突出问题,执行难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彰显着法治文明进步程度。各级法院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不断强化财产报告制度,拓宽财产发现渠道,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加强财产刑案件执行的法律研究和工作力度,为扫黑除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积极参与推动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畅通“执转破”通道,探索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通过提升执行工作效能,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维护法治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附:《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摘录)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中法委发[2019]1号 2019年7月14日
二、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一)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
通过国家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国及土地、房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探索建立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
(二)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协作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建立网络化查人、扣车、限制出境协作新机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拘。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及时处置。
(三)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明确电信企业可以配合调取信息的范围,规范配合调取的程序。建立完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制度,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完善纠错、救济机制,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掌握,采取适当方式共同督促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职人员,构成违纪违法的,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立案标准,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逐步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模式,加大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完善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实现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查控。加强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并与“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现网络化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建立健全司法网络询价制度,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网络询价,确定财产处置的参考价格。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实现司法拍卖模式迭代升级。完善四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办案平台,强化节点管控,实现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健全执行规范制度体系,加强执行领域司法解释工作,建立完善以操作规程为核心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全面推进阳光执行。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程序,完善恢复执行程序。强化全国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确保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树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产权。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拓宽执行监管渠道,健全执行监督体系。
(三)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充分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
四、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为民事执行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依法明确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对公司资产的监管责任,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强化公司账簿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交易全程留痕制度,防止随意抽逃公司资产。健全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和刑罚财产刑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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