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27 15:59:22 已被浏览10297次
谷德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法院支持利息按照同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末,原告袁某(湖南浏阳人)与被告中山某园艺工程公司签订《木作安装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广东茂名某景区木作工程,约定完工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随后原告带人开始在被告提供木材基础上进行加工,经过2个月左右交付成果。但被告仅支付8万元价款,尚有25余万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效。
【案件争议焦点】
1、司法管辖权在湖南省浏阳市法院,还是中山市法院?到底哪个法院有权管?
2、被告公司欠付原告的合同价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原告是否有权支付利息?
【律师办案过程】
2020.1.15日,当事人袁某(原告)经过自己多次催要无果,聘请谷德律师作为代理人,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辛苦血汗钱。
2020.1.17日,谷德律师撰写诉讼立案资料,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湖南省浏阳市法院进行立案。经过与法官沟通,律师详细阐述关于浏阳法院具有管辖权观点,最后法官采纳并进行立案。
随后,律师不断与法官沟通送达事宜(因为被告是广东中山某公司,送达问题困难)、开庭问题,最后经过努力定于2020.3.12日开庭。
【合同借款利息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胜诉】
对于案件事实、合同价款本金问题,因为律师准备证据资料充分,本金得到支持是肯定的。
对于利息问题,承办律师认为:(1)虽然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且对价款利息没有约定,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处理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纠纷处理;(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虽然双方合同关于利息没有约定,但可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参照银行罚息利率主张逾期付款损失。(3)被告欠付原告价款已经一年,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最后,经过庭审、庭后,律师与法官的不断沟通、交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律师温馨提示】
1、签订合同很重要。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多发生于小型的木工、水泥工、门窗等经济交易中。作为承揽一方(做工方),务必与发包方(定作人、业主方等)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2、约定价款支付时间、利率、司法管辖权不可少。承揽合同纠纷发生最多的某过于定作人、发包方、施工方不给工钱、价款、劳务费。承揽方务必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时间节点、利息约定、司法管辖权等。
【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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