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0 17:42:20 已被浏览2851次
【案件速递】
谭某自2015年1月开始一直通过电话、微信的形式向当事人长沙某钢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钢材, 至2017年12月5日,谭某停止向当事人购货,期间累计采购钢材100万元,仅支付81万元货款,剩余19万余元货款未支付。
【兵贵神速,谷德律师紧急查封、立案】
在当事人催讨未果的情形下,2019年12月24日,当事人找到谷德律师寻求帮助。谷德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调查谭某的财产状况等资料后,结合自身丰富办案经验,认为本案需要紧急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将谭某的财产冻结。
接受委托后,谷德律师不怕厌复杂,连夜加班整理证据材料,准备财产保全资料,在次日第一时间赶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日拿到保全裁定,成功将被告谭某的银行账户查封冻结,全额保全了本案的起诉金额。
【疫情爆发,案件受阻,积极推进,确定开庭时间】
谷德律师成功将谭某银行账户冻结后,谭某主动联系寻求和解,但始终未能达成和解。而春节前突遇疫情爆发,和解停滞,整个案件受阻。
谷德律师积极推动案件进程,与法院确定案件于2020年3月16日开庭审理。
【谭某胡搅蛮缠,谷德律师不动如山】
3月16日,谷德律师冒着疫情风险前往法院开庭,然谭某在庭审中将疫情当做借口,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当庭向法庭提起反诉,胡搅蛮缠至极,想尽一切办法企图赖账。无奈,法庭另行确定将于3月23日开庭。
谷德律师在详细审查谭某的反诉材料,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认为:谭某反诉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因此,在3月23日开庭之时,无论谭某如何慷慨激昂的向法庭阐述、举证当事人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谷德律师依然是有条有理、有法有据的将谭某的观点、证据一一反驳。
【法院完全支持当事人诉求,谷德律师全面胜诉】
法院判决:1、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某钢铁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9万余元;2、被告谭某按照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至此,法院完全支持当事人诉求,谷德律师全面胜诉。
【谷德律师温馨提示】
在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中,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不是一提出就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其中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1、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是由双方当事人说了算,应经法院认可或者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
2、“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床上睡觉的人”。首先,产品质量的检验期间从合同约定,过了约定检验期间,视为对产品质量的认可;其次,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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