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资讯 > 文章详情

盗窃、破坏井盖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3 14:49:13 已被浏览2620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要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刑罚手段依法惩治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解读】出台本司法解释的目的:为了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解读】

1、盗窃、破坏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井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盗窃、破坏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井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破坏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定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解读】

1、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场所的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场所的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破坏人员密集场所的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解读】

1、盗窃、破坏除机动车通行道路、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井盖,并明知有致人伤亡风险,已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破坏除机动车通行道路、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井盖,并明知有致人伤亡风险,已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盗窃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解读】

1、单纯盗窃井盖,不足以危害交通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没有致人伤亡风险或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井盖价值数额达到2000~5000元的(各省市盗窃罪的追诉起点不同),定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单纯破坏井盖,不足以危害交通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没有致人伤亡风险或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井盖价值数额达到5000元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解读】

1、生产、作业过程中,擅自移动井盖或为做好防护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工程领域,在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解读】

因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解读】

明知是盗窃的井盖,或者明知是盗窃井盖的收益,予以掩饰、隐瞒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九、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解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经国家机关授权、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定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解读】

非经授权、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管理井盖的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联系方式

电话:0731-88851799

微信公众号:法象律师(faxianglawfirm)

邮箱:admin@faxianglawfirm.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天华路147号C栋

扫描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8-2024 faxianglawfirm.com,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40429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