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2 09:59:07 已被浏览2206次
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付费、网络“打赏”,最高法“可以退!”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在疫情期间,一些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利用网络学习的机会,把数理化的学习内容替换成各种“升级”“充值”活动,还有的观看网络直播节目,慷慨打赏,用的都是父母的支付宝、银行卡,因此从而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为此,最高法针对疫情期间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打赏等问题作出规定。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虽然最高法明文确定了该类情形法院应当支持,但真的所以类似事情均能获得支持,及所有未成年人支付的资金、充值、“打赏”都可以追回吗?
答案是不一定,不同情形区分对待。
一、实际支付人是父母本人,借用未成年名义请求返还款项的: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指导意见出台后,也不排除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该指导意见恶意请求返还款项,因此,针对该部分目的不纯,提起恶意诉讼的人,法院是绝对不会支持,甚至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实际支付人虽是未成年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换而言之,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明支付资金、充值、“打赏”的人系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则也无法得到支持,这也是法律防止父母提起恶意诉讼。
三、实际支付人是未成年人,且证据充足:
该种类型也区分两种情形,所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并不一样。
1、《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
2、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除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之外)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虽然支持,但不是全额支持,只支持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
总而言之,谷德律师在此也劝导各位家长,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是尽量让孩子少接触手机及游戏,更是远离那种不健康的网络直播,同时注意不要将自己的手机设置“免密支付”,减少因忽视而造成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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