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8 22:42:05 已被浏览10555次
《民法典》第628条,让无数(钢建材)贸易企业欲哭无泪、血本大亏
《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的法典,比《合同法》《物权法》等更具科学性、权威性,也带来了法律规则的变化。但对钢材、建材等贸易行业来说,《民法典》628条无疑是个地雷。
一、《民法典》第628条到底规定了什么?
《民法典》 第628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律师解读:法条看似普通,实则暗含玄机。表面是法律,背后是市场交易。表面是督促买方付款,实则对频繁发生贸易行业来说,无疑是极大不利的。贸易行业存在注商业习惯、两三年客户货款不书面催要、不起诉维权现象普遍。第628条一旦与诉讼时效规定结合起来,必然是一颗爆炸性地雷。
二、何为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一旦超过该期限,则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经过《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等不断更新完善,《民法典》第188条确定为三年。
三、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何时应付款?出卖人主张货款权利的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
(一)《购销(供需)买卖合同》、《发(送)货单》等中约定付款期间情形。
对于约定付款期限,如签订合同日7日内付款、收到货物3日内付款、2020年6月20日前付款等,在法律上均称为“(买方)履行(付款)期限明确”即买方应何时付款日期确定。诉讼时效自买方应付款日起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一旦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若向法院起诉,则不受法律保护。
(二)《购销(供需)买卖合同》、《发(送)货单》等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
1、《民法典》实施前:近乎没有诉讼时效(超过)问题、没有因诉讼时效而败诉法律风险。
《购销(供需)买卖合同》、《发(送)货单》中没有确定客户(买方)何时付款,根据此前法律规定,自钢材(建材)等贸易企业向客户明确催款之日为买方应付款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自向法院起诉日,开始确定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期限之日,才开始诉讼时效。贸易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时间向法院起诉,近乎没有诉讼时效(超过)问题,不会存在因诉讼时效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律师解读:对于钢材、建材等贸易企业(卖方),若在合同、发货单据中没有写上客户(买方)哪天付款,则视为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自卖方要求客户(买方)付款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卖方向法院起诉日即视为要求客户(买方)付款日,此时不存在诉讼时效风险问题。
实战小案例:2014年~2015年,原告(张某)曾向被告(重庆某公司)在长沙工程项目送货,其中送货单未注明客户应付款时间,双方仅有结算对账单。2019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付款。被告抗辩,认为《发货单》没有写付款期限,被告不应付款;即使被告应付款,但《对账单》是2015年作出,原告2019年8月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也不应付款。法院认为,涉案发货单、对账单未明确被告(重庆某公司)付款时间,视为未确定履行期限(付款期限),原告向法院起诉日视为确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未超过,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
2、《民法典》实施后:诉讼时效问题暴露,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风险会高达80%以上,地雷爆炸。
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合同、发货单上没有写上、注明客户(买方)应该何时付款的,一般推定为客户收到货物、在《发(送)货单》上签字的同时应当支付货款,即客户履行期限从收到货物、收到《发(送)货单》(客户联)、《发(送)货单》上签字日期开始计算,从这天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后,钢材、建材等买卖贸易行业涉及货款诉讼时效起算点会发生巨大变化,从原来的明确主张、书面催缴、起诉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变为从提(发货)、《发(送)货单》签字时开始计算。
四、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钢建材供应商货款如何算诉讼时效?
1、起算点判断诉讼时效超过与否。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键还在于从(诉讼时效)起算点至起诉日,时间是否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中断除外),而起算点是客户收到货物、收到发货单(客户联)、在《发(送)货单》签字日。
2、新法具有溯及力。根据新法(《民法典》)具有溯及力,2021年1月1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判的法律规则(含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适用新法,不再适用旧法。
3、何时起诉才能不超过诉讼时效?
(1)新法(《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1日以前)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没有因诉讼时效超过而败诉风险。
(2)新法(《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1月1日之后),向法院起诉的。至少《发(送)货单》上日期、客户收到货的日期、结算的日期均在2018年1月1日之后(且距离起诉日少于三年)才不会存在诉讼时效超过问题。
若《发(送)货单》上日期、客户收到货的日期、结算的日期均在2018年之前,如2017年、2016年、2015年等,均超过诉讼时效,存在极大败诉风险。
五、如何减少及杜绝因诉讼时效问题而败诉风险?
1、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货款。《发(送)货单》上日期、客户收到货的日期、结算的日期均在2018年之前(含2017年、2016年、2015年……)的,必须在2020年下半年(2021年元旦之前)起诉。
2、2018年1月1日之后的货款。严格把控诉讼时效问题,从《发(送)货单》上日期、客户收到货的日期、结算的日期起算,一旦到1年、2年、3年节点前,必须起诉,否则仍存在败诉风险。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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