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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人去楼空,股东及夫妻负连带责任,无法逃避债务

发布时间:2020-12-29 15:27:07 已被浏览6507次

一人独自公司人去楼空,股东及夫妻负连带责任,无法逃避债务

案情摘要】2015年3月开始,原告长沙芙蓉区某水暖经营部向被告长沙某机电设备公司供应水暖器材,截止2016年8月,共计向被告公司供货53万余元。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黄某也是公司唯一股东,曾某系黄某妻子,任公司监事。张某系公司员工,曾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后双方发生货款纠纷,被告一直从2018年末拖延至今未付货款。被告公司已人去楼空,,法人黄某也处于失联状态。。

接受委托,一波三折】原告因人介绍拟委托谷德律师代理其与被告公司买卖纠纷。律师经研究资料并分析认为:(1)案件虽表面是普通买卖合同纠纷,但如何制定诉讼策略、如何保证胜诉后能帮助当事人回款,则并非易事;(2)被告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将法人(股东)黄某作为共同被告;(3)曾某是黄某妻子,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也可将曾某作为共同被告。

律师经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被告法人黄某已开始逃避、拒绝接电话沟通,建议当事人(原告)及早启动诉讼程序,因为兵贵神速,一旦时间拖延,则面临起诉被告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困难。后因各种原因,案件起诉诉讼程序时,还是时间迟了,被告彻底失联。无奈之下,原告继续委托律师启动诉讼程序,不再对被告抱有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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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在研究案件资料)

被告失联,面临公告送达;财产保全,被告公司、黄某无财产,仅曾某名下有处房产】律师在第一时间整理证据资料、撰写起诉状后,及时在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后于承办法官联系过程中,穷尽一切办法,被告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法人黄某也是失联,曾某(据称黄某妻子)也无法联系。财产保全并不顺利,查控得知被告公司、黄某无财产,仅曾某名下有房产。

穷尽一下办法,却无法查到黄某、曾某直接夫妻关系证据

要想将来司法拍卖曾某房产,必须判决曾某承担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提前是夫妻债务,而夫妻债务的前提是黄某与曾某是夫妻。经过律师前往黄某、曾某户籍地、居住地的派出所、民政局、计生委查询,均无查到黄某与曾某的结婚证、结婚资料或离婚资料,更使得案件陷入困难。但令人欣慰的是经过一番努力,还是调取写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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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为当事人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最终历经千辛万苦,在长沙某处找寻到曾某本人,面对法官上门送达传票,曾某不得不承认其与黄某是夫妻关系。

【法院采纳律师法律意见,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正义终于到来】

微信图片_20201230161923.jpg微信图片_20201230161909.jpg承办律师在开庭

经过庭审(虽然被告公司、黄某缺席),法院采纳律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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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黄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曾某系公司监事,黄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本人财产,应当对公司所负原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曾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曾某任公司监事,且曾经向原告支付款项,属于夫妻债务,曾某应对黄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办案启示】

1、作为向工程供应材料的供应商,大多是原告,面对工程方、采购方拖欠款项,一定要把握自己可承受垫资期限,如超过一年一定要起诉;

2、保存《送货单》是最基本的能证明供货、货物金额的证据,而进行对账是核心。

附: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 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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