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4 16:38:34 已被浏览1936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
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1〕11号 2021年6月3日
(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21〕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律师温馨提示:
1、任何受保护的权益(法益)都是有一定界限。法的作用在用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去权益出现失衡状态。又因为法具有引导、社会评估作用,一旦对某一方的权益保护过重,则必然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社会评价,也难免出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失衡。
2、知识产权受到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与保护。无论是法律指定上,还是法律事实、法律裁判,或是政府政策上。知识产权的本是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社会的进步需要创新,也只有创新才能促进科学、社会的进步。所以,在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司法实践中不仅会支持原告(产权人)关于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等诉求,还会支持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维权费用等。
3、部分产权人存在以打官司为业、赚钱现象。在实际中,也存在部分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以在全国起诉、打官司“为业、赚钱”的现象。如在全国建材、五金水暖、厨卫等等市场中,部分商户(个体工商户)在不知情下购买极少量产品,或者对外少量出售或一直未出售,本身并未获取利润。突然时隔几年就被商标权、专利权人在商标注册地、专利注册地法院起诉。这些被告商户为了积极应诉,事实上大部分都会因“存在合法合理购买/获得产品来源”、“实际未出售盈利”“购买数量极少,侵权情形轻微等情形而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积极应诉过程中,势必会存在聘请律师处理的律师费、差旅费,自己前往法院(含外省法院)处理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
又因此前法律、司法解释仅规定产权人原告因起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维权费可以由被告承担,但未明确规定被告不承担责任情况下,是否可以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显然是各级目前社会存在的大量普遍现象、现实社会问题而做出的指导意见,本质上也是为了平衡社会各方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达到定分止争目的。
附:
最高法批复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的原告赔偿被告合理开支问题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专利法》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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