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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德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工程所涉买卖纠纷案,法院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19 11:43:22 已被浏览5582次

■案情经过■

2013年3月,被告周某向原告张某,希望原告向湖南常德某工程工地供应消防器材配件等货物。随后两年期间,原告陆续向常德工地供应货物,亦陆续收到被告周某支付的部分货款。2018年1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签署《结算单》载明“常德项目欠××万元,需等日后常德项目结算后一次性付清”。常德项目部亦出具《货款结算单》载明“我司常德项目消防工程,2013年3月开始在张某处购买消防配件,现还欠(结算后)张某货款××万元”,并加盖了常德项目部印章。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项目还没结为由拖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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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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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面对被告总以项目还没结算完毕拒绝付款难题,无奈之下起诉,但又担心败诉。律师经过分析研究后,认为确实诉讼风险较大。《结算单》载明的需等常德项目结算后付清,无论当时原告不懂法或无奈签署,都留下了很大的遗漏问题。

律师根据此前涉工程挂靠办案经验,认为虽具有很大诉讼风险,但并非完全没有胜诉可能,只要能找到关键证据,可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律师制定有针对性的诉讼方案,将周某(挂靠人)、湖南某工程公司(被挂靠企业)都作为被告起诉,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成功找到关键性证据,扭转案件败局■

面对案件的败局风险,案件起诉后律师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找到关键性证据,即湖南常德市中级法院已审结的同一工程案件。该判决书查明被告张某、工程公司之间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且挂靠人、被挂靠企业、发包人签订了《会议纪要》确认涉案工程400余万已付至被挂靠企业,300余万元已付至挂靠人张某,剩余200余万由挂靠人负责结算,结算完毕。

■法院开庭,被告抗辩理由尽在律师掌握中■

被告抗辩,原告货款与其无关。不出所料,被告张某果然抗辩涉案工程是某工程公司承包,其仅是公司经办人员,不是项目经理;《结算单》写明了项目结算后付清,但现在项目还未结算;应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这些抗辩理由均被律师在开庭时充分展示有利证据而揭穿谎言

律师充分提出法律意见。1、涉案工程项目中被告周某与被告工程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2、周某是实际采购人,已支付部分货款,并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应承担付款责任。3、被告工程公司虽是被挂靠人,但明知挂靠的违法性仍提供便利允许周某挂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风险与不利法律后果,且被告公司项目部也出具了《货款结算单》亦表示对原告供货行为的明知与认可,亦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付款责任。4、涉案项目业主、挂靠人、被挂靠企业已结算完毕,且被告周某收取的近500万工程款已远远能覆盖所欠原告几十万货款,付款条件成就。

■法官采纳律师法律意见,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微信图片_20210821174757_副本.jpg

■律师温馨提示■

1、绝对不能签署含有“待项目结算后付款”字样的结算单、协议书、合同等,一旦签署法律风险极大,限于被动局面,索要款项遥遥无限,法院会判原告败诉。“待工程项目结算后”的法律意义在于买卖双方就变更或确认了付款条件、付款期限,对供货企业非常不利,法律后果在于将付款期限变成不确定,给被告提供了充足的抗辩理由。作为供货企业,自己并不参与工程建设,也不了解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人、挂靠人等之间的工程款是否结算、结算是否完毕。签署这样的结算单、协议,往往给自己带来无穷的麻烦,有的工程十年未结算完毕,则供货企业也十年无法索要款项。

2、若采购方(工程方)只愿写待项目结算后付款,供货企业只要不签字,视为采购方单方出具,还有办法救济。建设工程所涉的货物买卖实践中,供货企业有时处于弱势地位。在采购方不愿对账、立即付款情况,而工程方为了避免立即付款的压力、规避风险,只愿写“待项目结算后付款”的欠条、结算单、协议等。供货企业只能退而求其次,让工程方出具如此欠条、结算单、协议等,但是供货企业不可签字。只要供货企业不签字,则视为工程方单方出具,还有救济途径。供货企业作为原告,可主张“待项目结算后付款”是被告故意将风险转移给原告,是对采购方付款义务的限制,明显加重了债权人(供货商)的责任,排除了债权人的主要权利,且是被告单方出具并未得到债权人确认,故该结算单属于无效,被告仍应承担立即付款责任。

3、供货企业遇到工程挂靠,应采取如下措施,减少法律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1)签订合同时盖章很重要;

(2)签订合同前后,索要对接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是必要;

(3)《送货单》《出库单》让挂靠人签收或补签,必不可少;

(4)《送货单》《出库单》一式多联,供应商持有一份更重要;

(5)货款结算单、对账单等,务必能加盖项目部公章,或让挂靠人签字。

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挂靠、表见代理的司法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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