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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德律师成功办理一起跨省贸易货款纠纷案,为企业收回3年前贸易款项

发布时间:2021-09-15 19:52:33 已被浏览4203次

案件速递。

2018年5月,原告(湖南某建材公司、乙方)向被告(宁波某工程公司,甲方)承包的长沙某建设工程供应建材、装饰材料并签订《材料销售合同》。至2018年11月,原告共计供货300余万元。涉案工程完工后,业主方也投入使用,但被告施工完毕撤场后,不再向原告支付后续货款。由此双方酿成贸易纠纷。

因合同约定司法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引起跨省起诉。

原告经朋友介绍,委托谷德律师代理案件。经律师认真分析案件证据资料(销售合同、对账单、销售单等),认为:

(1)本案不能在长沙地区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约定了司法管辖。根据《材料销售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只能跨省在浙江宁波地区法院起诉解决,无疑也增加了当事人的办案、差旅成本及办案周期。

(2)本案债权金额能够确定,且又因合同约定了“甲方逾期付款,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可以追索高标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维护自己权益,减少损失。

谷德律师精准制定起诉策略,向浙江宁波地区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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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前期案件资料研究、起诉文书起草等准备工作,律师踏上了跨省帮企业维权之路。及时向宁波地区法院起诉,办理立案手续、财产保全手续。

前期案件准备工作促成原被告双方调解化解纠纷。

经过律师前期与承办法官沟通,及早确定案件开庭时间。被告基于律师前期的准备工作,案件证据资料准备,经过法院主持,律师代表原告企业秉承和气生财、以和为贵的宗旨,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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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企业顺利获得贸易款项,跨省贸易纠纷案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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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法院调解后,在调解书约定期限届满后,律师及时根据案件进展,不断与被告企业沟通、催促,讲明利害关系,被告企业最终一次性付款,原告企业顺利获得三年前应得款项。这场跨省的贸易纠纷案,圆满画上句号。

律师办案启示。

1、贸易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多种,需要综合运用。民事判决是常见方式,但经法院调解和解也是企业化解纠纷的重要形式,需要准备充足、利用机会,选择最有利的解决办法。

2、签订合同很重要,但是约定司法管辖更重要。

涉建设工程所引起的贸易纠纷,买卖贸易双方签订合同非常重要,能够明确相对主体,买卖双方,避免了建设工程挂靠、转包等引起的买方主体争议的风险。

案件纠纷究竟在哪个法院可以解决,对于当事人维权成本、维权周期更重要。贸易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司法管辖,最优方案是约定“卖方(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次之方案是“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如此约定,能够保障将来发生纠纷,原告方可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解决,对于原被告属于跨省企业至关重要。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更重要。这种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利息等都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约束,一是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督促各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义务,二是可以在将来采购方逾期付款、不付款时,追究其违约责任,降低原告方维权成本。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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