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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德律师团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并且减少了赔付金额

发布时间:2023-06-30 10:25:10 已被浏览449次

刑事案件,尤其是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的刑事案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能发挥的空间很有限,但并不表示该类案件完全束手无策,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

案例要点:通过多方协商尤其与承办法官协商,把握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和条件,并且巧妙用帮助受害人亲属多获得赔偿的方式间接减少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款

案件名称:李某交通肇事一案

案号:(2023)湘0111刑初179号

当事人:李某

当事人诉讼地位:被告人

案情概括:2023年1月16日8时49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湘A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沿长沙市绕城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长沙绕城高速公路 K38+200 米路段时,因严重妨碍驾驶安全,使用手机连接蓝牙过程中导致车辆失控往右偏离,被告人李某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停在应急车道内被害人吴某1驾驶的牌号为闽D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发生碰撞,并与站在该车辆左后侧车门处 (车门是打开状态)的被害人吴某1、吴某2发生碰撞,碰撞后被害人吴某1、吴某2又与小车车门相接触倒地受伤,后经过医院抢救无效造成被害人吴某1、吴某2两人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3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202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如能取得谅解,并具备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害人家属杨某、吴某等人也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李某、马某(被告人李某妻子)、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被害人吴某1驾驶的闽DXXXX 号车辆保险公司)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事故产生的其他费用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19529.6元;3、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单位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63527.55元”。

突破思路、办案过程:

一、针对本案刑事部分:跟案件承办法官以及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争取缓刑。

虽然被告人李某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但由于本案被害人为两人,其中被害人吴某2为三岁孩童,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不予判处缓刑的极大可能。因此谷德律师团队以被告人李某被判处缓刑对日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利为由与法官进行了详细沟通,最终法官建议如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考虑综合案件情况适用缓刑。之后谷德律师团队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家庭情况实在窘迫,与被害人家属以及对方诉讼代理人对预先赔付金额进行了协商,并且也与被告人李某家属进行沟通,最终在判决作出之前赔付了被害人家属28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针对本案民事部分:首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各项费用不合理的部分进行阐明。(一)刑附民原告人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万元,无法律依据,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刑附民原告人请求支付家属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合计22990元,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应当将该些费用纳入丧葬费范畴,不应重复计算;(二)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的医疗费没有超出交强险医疗责任范围,应当由两个保险公司赔偿;(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的赔偿份额应是交强险赔付后仍未清偿的70%,刑附民原告人依照80%计算应当进行调整;

其次,协助刑附民原告人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单位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主张保险款以间接减少刑附民原告人向被告人主张的赔偿款,此举也是我方对被害人亲属丧失两个亲人的告慰。本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案件证据显示,受害人吴某1停车后,开左后门将受害人吴某2抱出。从证人杨某的证言可知,受害人吴某2事故后所处的位置系车外;《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号牌为闽 DXXXX 的大众 SUV 左后车门内侧的粉色痕迹与受害人吴某2所着衣物颜色吻合,痕迹高度为 120cm.可以判断吴某2已经处于车外;证人杨某的证言也提到,车辆发生碰撞时受害人吴某2已经交到了受害人吴某1的手里,但车门还未关闭:受害人吴某2的尸检报告中所述颅骨骨折、双侧股骨骨折、肋骨骨折的伤情也可以判断,车辆发生碰撞时受害人吴某2已经处于车外。因此,受害人吴某1、吴某2均不是本车人员,属于车外第三人。中国人寿天津分公司的答辩意见称吴某1、吴某2都属于车上人员,不应赔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说吴某1的伤亡是否属于中国人寿天津分公司的赔付范围有争议,吴某2的伤亡属于中国人寿天津分公司的赔付范围是毫无争议的。

三、最终法院判决基本上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了缓刑,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76 999.6元,并且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单位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向刑附民原告人支付保险金人民币363 729.15 元。

案件总结: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在受害人为两人并且包含一名三岁孩童的情况下,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并不高,但谷德法律团队始终秉持着“团结合作,极致高效”的理念,坚定不移站在当事人立场思考问题,总是能在“山穷水复疑无路时”,找到“柳暗花明又一村”,最终促成当事人获得缓刑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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